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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中国已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经济结构与社会性质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又促使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产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其矿策形式由诏书或奏章发展,到《大清矿务章程》,开创了移植西方法律之先河;其内容在组织管理机构、经营主体、外商开采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变革,为现代矿产资源法制化的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