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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是三大劳权之一的集体劳权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立法的一项空白,在劳动关系的转型中,以目前的冲突和纠纷解决模式(调解、仲裁、诉讼)已经难以应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原来解决纠纷的机制僵化,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制度创新需求越来越紧迫,必须认真研究集体谈判立法与劳动关系调整的关系,并根据中国国情,建构中国化的集体谈判立法模式。文章通过比较劳动关系的统合模式和协约自治模式提出建构中国的集体谈判立法必须探讨一种混合的劳动关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