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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的有序存在是与作为主体存在的人格体直接相关联的,因此,民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市民社会有序存在的根本前提。科学技术(尤其是生殖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既定的基本假设无法解释,而需要新的假设作为理论前提来进行解释。从高新技术所造成的冲击入手,通过深入思考民法中的主体性问题,就民事主体制度应如何适应高科技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