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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说文解字》对诚信的解释:“诚,信也”,说出了诚信的两种要求:内在要求诚实;外在需要讲信用。我国历来就是诚信之邦,诚信一直是我国儒家思想构建的核心,孔子将诚信作为个人道德的基本标准:“人无信不立”,为人处世如果没有诚信,就不能在社会立足;同时诚信也是国家为政的基本标准:“信,国之宝也”,为政者如果不能取信于民,朝令夕改,则可能失去人民的信任。
现代社会中,诚信同样是“立身”和“为政”的核心要求。民商事法律中,诚信原则又被称为“帝王原则”,是解释合同和判断过错的最高原则。诚信为政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理念,百姓只有信任政府,才可能达到令行禁止,政务流畅。
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期建设过程中,我们曾一度忽视了诚信建设,因此也饱尝诚信缺失带来的各种苦果。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信任,造成人情冷落、亲情淡漠;商家缺乏诚信经营,导致消费者惊若寒蝉,屡遭侵害;商事交易缺乏道德底线,诉请法院已成家常便饭;个别地方政府缺乏诚信,产生百姓信任危机。这些失信苦果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现阶段重新强调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诚信如同一把双刃剑,发展得好就会成为社会发展加速器,反之,则会产生巨大阻力。所以,是时候将诚信建设放到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了。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社会诚信和交易诚信,又包括政务诚信和司法诚信;既包括政府对诚信的立法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机制,又包括对社会的诚信宣传和教育。
诚信法治化建设是我国构建诚信社会,促进诚信经济,建设诚信政府的重中之重。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实施,银行系统已经建立了数亿个人信用档案和企业档案。这就使得诚信不仅是评价一个人或是一个企业的标准,而且还是一种财富,建立的信用档案就是诚信“身份证”,守信者在信用社会中必将得到应有的资源和尊重,失信者则可能声名狼藉,无法立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诚信法治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征信条例位阶过低,涉及面大都集中在金融领域,覆盖面不够;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诚信原则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守信者得不到鼓励和保护,对失信者惩罚力度则过小。
所以,诚信全面入法势在必行。我们需要提高征信法律位阶,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扩大诚信原则在各部门法中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地具体化和条文化。同时,完善面向全社会的诚信档案系统,扩大征信信息的适用范围,建立诚信档案与个人社会生活的直接利益联系,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
现代社会中,诚信同样是“立身”和“为政”的核心要求。民商事法律中,诚信原则又被称为“帝王原则”,是解释合同和判断过错的最高原则。诚信为政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理念,百姓只有信任政府,才可能达到令行禁止,政务流畅。
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期建设过程中,我们曾一度忽视了诚信建设,因此也饱尝诚信缺失带来的各种苦果。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信任,造成人情冷落、亲情淡漠;商家缺乏诚信经营,导致消费者惊若寒蝉,屡遭侵害;商事交易缺乏道德底线,诉请法院已成家常便饭;个别地方政府缺乏诚信,产生百姓信任危机。这些失信苦果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现阶段重新强调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诚信如同一把双刃剑,发展得好就会成为社会发展加速器,反之,则会产生巨大阻力。所以,是时候将诚信建设放到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了。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社会诚信和交易诚信,又包括政务诚信和司法诚信;既包括政府对诚信的立法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机制,又包括对社会的诚信宣传和教育。
诚信法治化建设是我国构建诚信社会,促进诚信经济,建设诚信政府的重中之重。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实施,银行系统已经建立了数亿个人信用档案和企业档案。这就使得诚信不仅是评价一个人或是一个企业的标准,而且还是一种财富,建立的信用档案就是诚信“身份证”,守信者在信用社会中必将得到应有的资源和尊重,失信者则可能声名狼藉,无法立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诚信法治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征信条例位阶过低,涉及面大都集中在金融领域,覆盖面不够;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诚信原则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守信者得不到鼓励和保护,对失信者惩罚力度则过小。
所以,诚信全面入法势在必行。我们需要提高征信法律位阶,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扩大诚信原则在各部门法中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地具体化和条文化。同时,完善面向全社会的诚信档案系统,扩大征信信息的适用范围,建立诚信档案与个人社会生活的直接利益联系,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