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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已经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有利于调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共同防治水污染.有的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带来法律障碍,甚至不利于建立联合治污机制,这些相关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水行政工作中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