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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老年问题开始逐渐凸显,老龄女性化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世界趋势。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9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显示,女性预期寿命普遍高于男性。我国的人口统计也显示了这种趋势。我们曾对吉林省农村老年妇女生存状况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农村老年女性丧偶率是18.2%,男性为8.9%,女性是男性的2倍。无论是统计数据表明,还是课题调查显示,老龄女性化趋势是个不争的现实。但是这种现象还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摆脱不了的贫困阴影
孤寡老年妇女问题是老年女性问题的集中体现。他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老年妇女贫困化倾向严重。我国老龄化社会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未富先老,这个特点体现在农村老年妇女身上最为明显。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农村老年妇女的经济状况是与婚姻的完整程度有着很大的关系的。由于家庭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因此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或扩大家庭的经济收入常按照总体来计算,老年妇女即使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也可以依靠丈夫或子女的经济能力来维持基本生活。但是当老年妇女丧偶之后或独身时,就很难依靠别人维持生活,因此缺乏经济来源陷入生活困境。数据显示,两性独居者的经济状况都不乐观,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没有人年收入高于一万元。但是处于贫困最底层的,也就是绝对贫困的人口中女性要远远多于男性,女性贫困占独居老年女性的32.3%,男性仅占19.8%,女性几乎是男性的二倍。如果依据2009年的贫困标准计算(即年收入1196元以下),男性占35.6%,女性占52.1%,也是女性远远高于男性。在我们调查访谈中遇到一个老年女性,她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因病去世了。她只能和另外一个儿子分灶而居,自己照顾自己,儿子一年只给她500元的生活费,她就这样在贫困和孤独中生活。
对参政、维权的忽视
女性主体意识是发挥女性主体性的前提。因此,当今社会政治领域是否有妇女参与以及妇女参与的方式、达到的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是体现女性主體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次调查表明,农村老年妇女生活的政治参与程度、法律及维权意识和政治知晓度都处在较低的层次。我们通过“是否党员”、“是否村干部”、“是否参加村民选举活动”的回答来考察其政治参与度。结果显示,女性中是党员的仅占1.3%,男性为8.3%,男性是女性的六七倍。尤其是一千多位老年女性样本中没有一位是村干部。当问及是否参加村民大会选举时,每次都参加选举的老年女性占48.2%,偶尔参加的占25.4%。
我国于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继《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有关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我们从“了解老年法吗”和“遇到切身问题时是否向有关部门反映”两题的回答上可以看出女性的法律及维权意识。了解一些老年法的女性仅占12.1%,比例很小,男性为13.6%;当遇到切身利益问题时,不反映的老年女性占46.8%,反映的女性占34.9%,不反映的明显要比反映的多。而男性不反映的占28.8%,反映的占47.8%,男性反映的比例明显要比女性多很多。从这里可以看出女性的法律及维权意识相对于男性来说是很低的。
我们又通过“您是否知道农村政策” 来考察老人的政治知晓度。知道农村政策的女性占30.8%,不知道的占18.7%。而男性知道农村政策的占36.8%,比例人数要比女性多。
笔者对老年女性参政权偏低的原因进行了相关分析发现,老年人的政治参与度、知晓度和法律意识等都与文化程度直接相关。在文化程度上,老年男性要比老年女性明显高一层次,老年男性文化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学上,而老年女性主要集中在没上过学上。老年女性文盲达27.4%,比例非常高。文化程度上的高低影响着老年人的知识面和思考问题的层次,关系着老年人主体意识的建立,也决定了老年人的参政和维权意识。
贫乏的娱乐生活
人到老年,一方面是社会活动范围逐渐缩小,另一方面是自由闲暇时间增多,除了日常生活和身体需要照顾外,老年人在精神生活方面亦需要得到不断的填充,具有强烈的文化需求。
但是,实际调查显示,农村老年妇女文化娱乐形式单调,文化娱乐资源匮乏。张恺悌在《中国女性老年人口状况研究》一书中曾对2006年城乡老年女性的日常娱乐活动情况进行了对比,数据显示:闲暇时逛公园的城市老年女性占27.8%,而农村女性只占1.2%;唱歌跳舞的城市女性占10.5%,农村女性只占0.3%;读书看报的城市女性占43.3%,而农村女性仅占3.7%,城乡女性活动相差悬殊。而当问到家附近有没有老年人活动室时,城市里回答“没有”的人占总人数的32.3%,农村回答“没有”的占到74.7%;问到有没有运动场地时,城市里回答“没有”的人数占总数的59.4%,农村回答“没有”的高达92%。
通过老年人的闲暇活动和交往范围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老年妇女的基本文化生活情况。在“空闲时做什么的”回答中,倾向听广播看电视和串门聊天的最多,各占36.8%和35%,锻炼身体的却很少,这对老年妇女的健康状况有直接的影响。在“经常和谁来往”的回答上可以看出老年妇女很喜欢与子女及其他亲戚交往,比例分别占42%和20.5%,和村外人交往的则很少,说明老年妇女交往主要局限于家庭范围内,喜欢和亲戚朋友进行感情沟通。老年女性的交往空间仅局限于私领域范围内也间接影响着她们的社会参与程度,造成老年妇女对公共社会活动漠不关心。
从以上调查可以说明农村老年娱乐生活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村委会重视程度低、组织力度不够。有近一半的村没有组织过相关的文化娱乐活动,忽视了老年人的文化娱乐需求。二是经费不足。老年文化活动的经费基本靠村委会自筹,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当村政府经济困难时,很难开展老年文化活动。三是场地缺乏。老年活动室、活动站的建设滞后,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活动建设的固定场所,有的场所则是笼统的为全体村民设置的,顾及不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如何生活得更好
在大部分领域内老年两性关系还体现着传统的“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从”等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由于这种性别刻板印象的束缚,给老年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这种传统的性别分工剥夺了女性的权利,压抑了女性的发展空间。在公共事务中没有话语权,老年女性便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们的养老和健康状况便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生活质量低下,孤寡的老年妇女生活更是在贫苦和孤独中度过。
与此同时,传统的性别观念在某些方面也发生了跨越。在劳动分工上,出现了 “农业女性化”的现象,女性开始走出家门,从事生产劳动。但是这种分工是建立在农村男性向城市转移造成劳动力大量流失的情况下才出现的,因此它并不代表女性地位的提升。在家庭生活中老年夫妻处于一种互助型关系,女性的地位在家庭中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得到了普遍尊重。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两性地位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老年女性的贫困和健康等特殊问题得不到社会关注。
针对老年妇女特有的问题,如贫困女性化、政治地位和文化程度低等,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首先,在制定相关的农村政策中应关注农村老年妇女脱贫问题,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救助体系。尤其针对鳏寡孤独老年妇女,政府应给其提供最低的生活补助,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其次,针对老年女性政治法律意识低等情况,建议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建设和培养中,将老龄委等部门延伸到村一级行政组织中去,专门维护老年人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切实解决老年人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同时也应鼓励农村老年人建立自发性组织,使老年人能够团结起来,互帮互助,同时也促进其感情交流。最后,落实家庭养老,同时逐步发展其他养老模式。同时社会也要关心身体虚弱的孤寡老年女性,给她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及时帮助其解决困难。
尊重女性的社会贡献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我们应把尊重女性的意识变成实际行动,针对老年妇女群体的特殊性提供更多的服务措施和社会关怀,改善她们的生活状态,提高她们的生存质量,更新她们的思维观念,加速农村向小康社会的转变,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这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示范作用。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摆脱不了的贫困阴影
孤寡老年妇女问题是老年女性问题的集中体现。他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老年妇女贫困化倾向严重。我国老龄化社会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未富先老,这个特点体现在农村老年妇女身上最为明显。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农村老年妇女的经济状况是与婚姻的完整程度有着很大的关系的。由于家庭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因此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或扩大家庭的经济收入常按照总体来计算,老年妇女即使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也可以依靠丈夫或子女的经济能力来维持基本生活。但是当老年妇女丧偶之后或独身时,就很难依靠别人维持生活,因此缺乏经济来源陷入生活困境。数据显示,两性独居者的经济状况都不乐观,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没有人年收入高于一万元。但是处于贫困最底层的,也就是绝对贫困的人口中女性要远远多于男性,女性贫困占独居老年女性的32.3%,男性仅占19.8%,女性几乎是男性的二倍。如果依据2009年的贫困标准计算(即年收入1196元以下),男性占35.6%,女性占52.1%,也是女性远远高于男性。在我们调查访谈中遇到一个老年女性,她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因病去世了。她只能和另外一个儿子分灶而居,自己照顾自己,儿子一年只给她500元的生活费,她就这样在贫困和孤独中生活。
对参政、维权的忽视
女性主体意识是发挥女性主体性的前提。因此,当今社会政治领域是否有妇女参与以及妇女参与的方式、达到的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是体现女性主體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次调查表明,农村老年妇女生活的政治参与程度、法律及维权意识和政治知晓度都处在较低的层次。我们通过“是否党员”、“是否村干部”、“是否参加村民选举活动”的回答来考察其政治参与度。结果显示,女性中是党员的仅占1.3%,男性为8.3%,男性是女性的六七倍。尤其是一千多位老年女性样本中没有一位是村干部。当问及是否参加村民大会选举时,每次都参加选举的老年女性占48.2%,偶尔参加的占25.4%。
我国于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继《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有关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我们从“了解老年法吗”和“遇到切身问题时是否向有关部门反映”两题的回答上可以看出女性的法律及维权意识。了解一些老年法的女性仅占12.1%,比例很小,男性为13.6%;当遇到切身利益问题时,不反映的老年女性占46.8%,反映的女性占34.9%,不反映的明显要比反映的多。而男性不反映的占28.8%,反映的占47.8%,男性反映的比例明显要比女性多很多。从这里可以看出女性的法律及维权意识相对于男性来说是很低的。
我们又通过“您是否知道农村政策” 来考察老人的政治知晓度。知道农村政策的女性占30.8%,不知道的占18.7%。而男性知道农村政策的占36.8%,比例人数要比女性多。
笔者对老年女性参政权偏低的原因进行了相关分析发现,老年人的政治参与度、知晓度和法律意识等都与文化程度直接相关。在文化程度上,老年男性要比老年女性明显高一层次,老年男性文化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学上,而老年女性主要集中在没上过学上。老年女性文盲达27.4%,比例非常高。文化程度上的高低影响着老年人的知识面和思考问题的层次,关系着老年人主体意识的建立,也决定了老年人的参政和维权意识。
贫乏的娱乐生活
人到老年,一方面是社会活动范围逐渐缩小,另一方面是自由闲暇时间增多,除了日常生活和身体需要照顾外,老年人在精神生活方面亦需要得到不断的填充,具有强烈的文化需求。
但是,实际调查显示,农村老年妇女文化娱乐形式单调,文化娱乐资源匮乏。张恺悌在《中国女性老年人口状况研究》一书中曾对2006年城乡老年女性的日常娱乐活动情况进行了对比,数据显示:闲暇时逛公园的城市老年女性占27.8%,而农村女性只占1.2%;唱歌跳舞的城市女性占10.5%,农村女性只占0.3%;读书看报的城市女性占43.3%,而农村女性仅占3.7%,城乡女性活动相差悬殊。而当问到家附近有没有老年人活动室时,城市里回答“没有”的人占总人数的32.3%,农村回答“没有”的占到74.7%;问到有没有运动场地时,城市里回答“没有”的人数占总数的59.4%,农村回答“没有”的高达92%。
通过老年人的闲暇活动和交往范围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老年妇女的基本文化生活情况。在“空闲时做什么的”回答中,倾向听广播看电视和串门聊天的最多,各占36.8%和35%,锻炼身体的却很少,这对老年妇女的健康状况有直接的影响。在“经常和谁来往”的回答上可以看出老年妇女很喜欢与子女及其他亲戚交往,比例分别占42%和20.5%,和村外人交往的则很少,说明老年妇女交往主要局限于家庭范围内,喜欢和亲戚朋友进行感情沟通。老年女性的交往空间仅局限于私领域范围内也间接影响着她们的社会参与程度,造成老年妇女对公共社会活动漠不关心。
从以上调查可以说明农村老年娱乐生活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村委会重视程度低、组织力度不够。有近一半的村没有组织过相关的文化娱乐活动,忽视了老年人的文化娱乐需求。二是经费不足。老年文化活动的经费基本靠村委会自筹,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当村政府经济困难时,很难开展老年文化活动。三是场地缺乏。老年活动室、活动站的建设滞后,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活动建设的固定场所,有的场所则是笼统的为全体村民设置的,顾及不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如何生活得更好
在大部分领域内老年两性关系还体现着传统的“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从”等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由于这种性别刻板印象的束缚,给老年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这种传统的性别分工剥夺了女性的权利,压抑了女性的发展空间。在公共事务中没有话语权,老年女性便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们的养老和健康状况便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生活质量低下,孤寡的老年妇女生活更是在贫苦和孤独中度过。
与此同时,传统的性别观念在某些方面也发生了跨越。在劳动分工上,出现了 “农业女性化”的现象,女性开始走出家门,从事生产劳动。但是这种分工是建立在农村男性向城市转移造成劳动力大量流失的情况下才出现的,因此它并不代表女性地位的提升。在家庭生活中老年夫妻处于一种互助型关系,女性的地位在家庭中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得到了普遍尊重。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两性地位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老年女性的贫困和健康等特殊问题得不到社会关注。
针对老年妇女特有的问题,如贫困女性化、政治地位和文化程度低等,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首先,在制定相关的农村政策中应关注农村老年妇女脱贫问题,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救助体系。尤其针对鳏寡孤独老年妇女,政府应给其提供最低的生活补助,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其次,针对老年女性政治法律意识低等情况,建议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建设和培养中,将老龄委等部门延伸到村一级行政组织中去,专门维护老年人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切实解决老年人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同时也应鼓励农村老年人建立自发性组织,使老年人能够团结起来,互帮互助,同时也促进其感情交流。最后,落实家庭养老,同时逐步发展其他养老模式。同时社会也要关心身体虚弱的孤寡老年女性,给她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及时帮助其解决困难。
尊重女性的社会贡献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我们应把尊重女性的意识变成实际行动,针对老年妇女群体的特殊性提供更多的服务措施和社会关怀,改善她们的生活状态,提高她们的生存质量,更新她们的思维观念,加速农村向小康社会的转变,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这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示范作用。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