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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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下人们对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的关系定位并不明确,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两张皮”的现象客观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面临着多重困境。对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等进行辨析,并深入剖析域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从教育定位、教育基础环节及教育内容等方面着手,改良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司法职业 域外 困境 改良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15-02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的提出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概念
  1.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具有法学和教育的双重属性。教育是指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学是指研究国家和法的学科。那么,法学教育就是指以法学专业为传授内容的培养过程。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学教育是指凡是以法学学科为传授内容的教育活动均为法学教育。包括高等院校的学历性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的职业培训等活动。而狭义的法学教育是指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为教育内容,以法律知识的传授、法治理念的塑造、法律技能的培养为己任,有学历性要求的高等院校教育过程。
  2.司法职业的概念
  司法职业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传统文化层面上的司法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狭义的、现代层面上的司法职业,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
  (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的辨析
  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的兼容转化。法学教师和学生可以成为司法职业者;司法职业者可以进入高校或培训机构成为兼职教师,还可以成为受法学教育的学生。
  (2)目标的趋同一致。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最终目的都是法律的公正实施和法治社会的构建。法学教育通过培养法律人才去实现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职业则是依靠司法职业者的直接行为实现司法的公正。
  (3)知识结构相同。法学教育者与司法职业者原都是受法学教育者,两者在法学的知识结构上是共同的,其接受的法律思维与方法训练也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职业选择的不同。
  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尽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不同。法学教育的参与主体是教师、学生,机构主要为学校。司法职业的参与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机构为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
  (2)性质的不同。法学教育是高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教育培养学生成为司法职业所需要的人;司法职业则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旨是定纷止争。
  (3)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律人才,包括司法职业者在内的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从业者;司法职业的培养目标则是在实践工作中培养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二、域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
  通过对域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的深入剖析,发现不同的国家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的关系上呈现出不同特色。
  (一)德、日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
  1.德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在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有两个特点:一是法律人需经过法学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二是司法职业之路经由两次司法考试。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者能成为研修生,在法院、行政机关等机构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人才。概括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通识教育、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文官时期、第二次国家考试、司法职业的选任时期以及入职后的职业培训。
  从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互动的状况可知,司法职业要求掌握专门的职业知识和技能,遵行专门的职业伦理。受法学教育者在通过司法考试,并最终成为司法职业者之前,每个人的道路都是大致相同的。
  2.日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在日本,法学教育类似于德国法学教育,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阶段。完成法科大学院的学习后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者,可以获得司法研修生的身份,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一年半的学徒式训练。
  从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可知,日本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是提倡司法考试通过后的实务教育与训练,鼓励技能训练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即便入职后,司法职业者也往往首先面临较长时间的培训与教育。
  (二)英、美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
  1.英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英国的司法职业是一体化的,即检察官、法官均来自于有一定执业经历的律师,因此,英国的法学教育走向司法执业的第一步就是接受作为律师的培训。
  在英国,从受法学教育者到司法职业者大致经历四个阶段:基础法学教育、职业训练阶段、实习阶段、司法执业选任。基础法学教育完成于大学,学制为3年,主要是基础理论的学习。职业训练阶段主要在律所学院进行,学生根据做事务律师还是出庭律师选择两种课程进行学习。完成学习后,选择事务律师方向的学生实习期为2年,分4个阶段,在4个不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选择出庭律师方向的学生实习期为一年,分2个阶段。在英国从事律师工作需成为高级律师公会或事务律师协会的会员并取得执业资格,而法官和检察官在选任前首先必须是律师,且执业一定年限,才能被女王任命为各级法院的职业法官或大法官、被总检察长任命为检察官。
  2.美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美国与英国一样,也是司法职业一体化的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偏重职业教育,把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美国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未来的律师。因此,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强调的是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也正是美国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为美国社会培养了大批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三、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面临的困境
  (一)法学教育定位不准确
  我国法学教育在不同年代其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政法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主要都会到司法机关工作,但是自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已经从职业教育转变为通才教育。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表现在:一是就所培养的人才来看,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综合素质不高,认识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二是就整个法学教育来看,由于培养出的人才不适合社会的需要,造成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这种脱节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之一。
  (二)教育基础环节的不足
  师资、生源、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基础环节,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这几个方面均存在着与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地方,影响了教育质量,进而影响了司法职业的需求。
  1.师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之一。特别是扩大招生之后,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师的标准大为降低。而法学教师的素质不高,直接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素质不高。
  2.生源素质的不足
  最近几年,各类院校纷纷设置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增设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扩招,我国法律教育规模已经超出市场接纳能力。而且加之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使得越来越多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入到司法职业队伍中来。
  3.课程设置的脱节
  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但很少考虑到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
  (三)教育内容脱节
  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致使接受法律教育的人难以从事司法职业。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观念以及教学方法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了专业技能的培养。从而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无法从根本上满足社会对司法职业人才的需要,相当一部分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无法从事司法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相分离的局面。
  四、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的改良
  (一)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
  法律人是精英人才,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教育。近年来,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有“精英教育”、“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争。在现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初步建立和完善的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法学教育既需要精英式法律人才,也需要一般法律人才,更需要职业法律工作者。
  (二)法学教育基础环节的提升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法学专业也成为高等教育的热门专业之一。一些单位和个人不管自己是否具备举办法学专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盲目开办法学教育,使得法学专业学生整体素质不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必须从宏观上制定法学教育发展计划,严格控制法学教育发展规模。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没有达到法学专业开办标准的院校,责令整改,如若整改之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责令该院校关闭法学专业。对于合格的法学专业,定期进行考评,并对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增加良性竞争,促进各大院校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
  法学教师是一个社会法律和法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应当至少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高超的教学水平。针对师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困境,必须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教师资格录用和培养制度。
  (三)强化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了实现既有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并实现其内在价值,具体学科的实践教学亟待加强。
  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有很多,各个法学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安排实践教学的展开。既可以使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也可以将“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所谓“引进来”,即学校可以邀请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到学校讲授司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传授司法实践经验;所谓“走出去”,即学校可以在上述部门建立实践基地,定期派学生进行实习。除此之外,在法学教育中,还应鼓励开设实际操作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课程作为选修课,增加课程设置的灵活性,以培养出更具特点的法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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