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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很多人提出的“平行体制”和“垂直体制”构想又都是不可行的。为了使纪委能够更好地履行党章所赋予的职责,可以考虑通过各级纪委职能的“重心下移”来提高其工作效能。对于国家监察机关的改革取向,则可以考虑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机构,对派驻部门进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监督和反腐败等特殊专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