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惠民涉农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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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中国正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关键时刻,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地区的涉农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发案率上升,形式复杂化等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本文将通过对近三年以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惠民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对比,充分分析了在惠民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的特点、原因,并根据邵阳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预防惠民涉农领域犯罪的对策,以期达到巩固基层政权建设,树立廉洁文明风尚,加快发展和谐新农村建设之目的。
  关键词 涉农职务犯罪 村级财务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尹戎,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干部、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67-02
  “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稳定和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752人,至10月底,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5196人。 邵阳县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县,涉农职务犯罪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极为关注。
  当前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大幅增加,惠农补贴资金增多,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机购置补贴、移民、征地等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一些基层干部尤其是一些村干部在开展各项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侵吞公共财产、挪用资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直接发生在农民身边,有些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有些导致了集体财产的损失,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虽然案件数量不多,涉案金额不大,但却影响严重,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致使个别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有增无减。
  邵阳县检察院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立案侦查的惠民涉农职务犯罪统计表:
  2008年至2011年邵阳县检察院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统计表(一)
  2008年至2011年邵阳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人员身份所占比例统计表(二)
  一、当前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从以上统计表和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如下几点:
  第一,涉案人员中基层工作人员比例大。根据表二得知在近几年我县受理的涉农职务犯罪中,81%的犯罪嫌疑人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如吴某(原邵阳县某村村委员会主任)贪污案、刘某(邵阳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贪污案等等,罪名均为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第二,作案手段较为单一,涉及的领域大都集中在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环节和村务管理方面。如在近几年查处的案件中,大多是采用倒卖补贴指标、隐瞒扶贫款项、虚列支出的手段实施贪污作案。如吴有林贪污案、刘永和贪污案等均是隐瞒退耕还林面积和贪污粮补资金。第三,合伙作案较多。由于当前惠农支农资金大都为国家和省级部门拨款,一般是要求下面事前报项目,事后进行财务汇报,一些基层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炮制假项目、假申请、假名册、假财务,或虚报、夸大数额,欺骗上级部门,骗取专项资金。造假通常是一个人不能完成的,需要合伙作案。在该县张某、刘某两起受贿案中在实际犯罪中,案犯即内外勾结、与厂家共同配合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在唐某、银某贪污案件中,三人分别是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妇联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合伙贪污国家扶贫款项,影响极其恶劣。第四,贪污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占案件总数的近一半,主要表现在弄虚作假侵吞公共财产和在落实国家对农村的有关补贴政策方面贪占利益。第五,涉案数额大,危害后果重。在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查处的8起案件中,刘某受贿案中,转让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具58台套,补贴金额达20万余元。在张某受贿案中,张非法虚报移民人数400余人,套取国家移民后扶贫资金5万余元。第六,犯罪主体以基层组织的“两委”人员为主,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占绝大多数。在查处的案件中,村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基本上起主要的作用。正如前所讲的唐某、银某贪污案件中,三人分别是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妇联主任。第七,作案时间跨度大。从我县已经查出的8起案件来看,长的有四五年甚至更长。如唐某等三人作案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直至案发。
  二、惠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村级财务制度混乱,不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在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侦办的几起村干部贪污案中,我们发现由于长期以来农村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根本不懂财务知识,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其监督作用,会计、出纳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打白条子,出入账随意审批、自收自支、虚假发票冲账等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由于管理欠规范使得一些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是混乱,一些基层的财务资料不连续,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同时也给我们办案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发现有的村支书或村主任一人身兼数职,一个人既管审批,又管现金支出,对重大收入和支出既不向村委会汇报,也不向村民大会报告。同时当前所实施的村帐镇管制度中,部分镇政府财务人员对票据审查不严格,也给不法分子给予了可趁之机。
  (二)政策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
  截止到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惠农支农政策,但由于在农村信息传播慢,资讯落后,农民获知渠道极为有限,涉农政策、专款等情况,农民群众知之不多,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即使看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敢主动的去维权,所以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
  (三)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
  目前,在我县农村基层干部普遍性的法治意识薄弱,不依法办事,导致中央的诸多惠民政策和措施得不到全面贯彻执行,从而导致村务、财务混乱,经济发展缓慢,治安状况较差,党群关系比较差,引发了大量上访事件。同时在发放退耕还林粮补、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资金发放过程中,不按照中央规定的程序办事,而是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有的在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山水林田承包等工作中依仗权势,损公肥私、搞特殊化。还有村民反映,一些村干部在选举中任人唯亲,有的甚至不经过选举直接任职,农民群众对此十分反感。还有一部分干部缺乏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充分认识,自警、自律意识较差,即使受到过理论教育,这些人也未能持之以恒,不注重联系实际,忽视党性教育,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他们很容易受利益驱动而迷失方向,再加上存在侥幸心理,基层干部利用日趋膨胀的政治权力资源来攫取个人私利的情况也日益普遍。   三、预防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乡镇干部、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与道德素质教育的培训
  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加强对我县乡镇干部、尤其是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的廉政意识。同时,针对农民普遍不太懂法的现实,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在个乡镇的检察联络室和各种普法活动对基层干部、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同时通过开展普法活动来帮助农民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民主能力。另一方面根据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针对乡村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健全基层民主法制等方面的问题,以所在区域的党校为阵地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强调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增强自律意识。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兄弟知道中央的各项惠农政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的工作,基层部门尤其是乡镇、七站八所、和村组织,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多让惠农支农政策上以各种形式告知广大群众,可以采取群众易懂的方式如在村委会出黑板报、宣传栏,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下乡进行普法和政策宣讲工作,要党的政策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深入民心,同时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乡镇政务公开和农村村务公开
  各级乡镇政府、村委会重点要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土地征用费、退耕还林粮补资金的发放、扶贫资金的去向、农机购置补贴、农民负担、民政救济等事项,以及财政收支等重大经济事项向群众公开,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通过村务公开不仅能消除村民因不了实际情况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同时还能起到制约作用,防止部分村干部暗中牟取私利。另一方面村民对感兴趣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村委会提出,村委会应无条件回答村民质询。村里办了什么事情,收入有多少,支出有多少,花费在什么地方,让每个村民心中都明白这些钱都哪里去了,有利于村民行使监督权。
  (四)加强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对于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管理好资金和财务才能更有效的防止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此,应建立健全控制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制约,并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为了防止将专项资金发放中被截留,如在分配发放村民退耕还林粮补资金时可以将资金直接存入每一个农户的存折中,然后由乡镇财政到村或在指定的地点如征收大厅中将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由农户自己凭身份证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以他人名义造册领取粮补资金。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现金管理、财务审批、收入分配等制度,选派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发票报销必须要由两名以上村委会组成人员签字,形成相互制约。同时通过多渠道来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如定期举办业务讲座、法制讲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
  (五)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同时注重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于那些社会影响重大,容易引起村民的民愤民怨,造成聚集上访等群体事件的案件,我们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快侦快结快诉,这样可以更好的平民愤,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退赃交待问题的干部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注释:
  王新友.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让农民乐让农村稳.检察日报.2009年02月17日.
  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
  陈莎莎.浅议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及其预防.经济研究导刊.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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