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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汽车租赁公司悄然兴起,很多人将私家车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即赚外快,自己用也方便。本文从非营运车辆租赁行为是否有效,私家车主与租赁公司法律关系等几方面问题进行阐述,拟从现行法律规定中解决私家车出租涉及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私家车;合法;租赁;委托
一、引言
扬州的小刘有多次租车经历且信用良好,这次小刘在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小许的雪佛兰轿车,办好手续后,租赁公司未要求小刘提前支付租金。可直到三个月后,雪佛兰仍没有回来,期间小刘的电话一直关机。租赁公司报案后,发现小刘的身份证是假的。车主小许将租赁公司告到法院,索赔租金1.8万元及丢车损失8万元。租赁公司辩解,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许与租赁公司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租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租赁公司赔偿小许8.1万元。
二、私家车租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私家车系自用车辆,没有营运手续,是否可以营运赚钱?私家车营运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关于私家车营运,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无效是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合同法》的精神是鼓励交易、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我们审慎并正确地认定合同的效力,维持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的市场交易。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法律上没有区分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强制性规定涵盖了二者,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学者们有多种方法,笔者认为较为权威和有效的是以下两种区分方法。一种是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违反该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两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属于取缔性规定。另一种区分方法是:采取正反两个标准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肯定性识别,首先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违反该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定性识别,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我们用上面第二种方法,分析一下《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例属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从肯定性识别角度看,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从否定性识别角度看,该条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因此该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三、私家车车主与租赁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私家车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两者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通说有二种,有人认为两者間是租赁合同关系,也有人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私家车车主与租赁公司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第一,租车费用数额是否固定。如果车主与租赁公司约定车主每月收取固定的租金,则车主与租赁公司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如双方约定,车主依据车辆出租所产生的收益按比例收取租金,租赁公司也依据车辆出租所产生的收益按比例收取费用,则两者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二,租车人是否知道车辆所有人是谁。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是私家车放到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对外出租,车辆的行车执照仍是车主的名,并不变更到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而且行车执照是放在出租车辆内的,所以租车人通过车辆中行车执照就是知道自己租的车不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这种情况下私家车主与租赁公司的关系应当是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私家车主与租赁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当车辆毁损、灭失时,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委托合同关系,租赁公司承担的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私车出租不可草率,私家车主一定要注重相关风险的防范,切忌贪图小利吃大亏。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规范汽车租赁市场合法、合理、有序运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李 妍(1978-),女,山东滨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1级在职法硕研究生。)
关键词:私家车;合法;租赁;委托
一、引言
扬州的小刘有多次租车经历且信用良好,这次小刘在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小许的雪佛兰轿车,办好手续后,租赁公司未要求小刘提前支付租金。可直到三个月后,雪佛兰仍没有回来,期间小刘的电话一直关机。租赁公司报案后,发现小刘的身份证是假的。车主小许将租赁公司告到法院,索赔租金1.8万元及丢车损失8万元。租赁公司辩解,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许与租赁公司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租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租赁公司赔偿小许8.1万元。
二、私家车租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私家车系自用车辆,没有营运手续,是否可以营运赚钱?私家车营运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关于私家车营运,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无效是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合同法》的精神是鼓励交易、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我们审慎并正确地认定合同的效力,维持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的市场交易。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法律上没有区分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强制性规定涵盖了二者,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学者们有多种方法,笔者认为较为权威和有效的是以下两种区分方法。一种是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违反该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两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属于取缔性规定。另一种区分方法是:采取正反两个标准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肯定性识别,首先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违反该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定性识别,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我们用上面第二种方法,分析一下《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例属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从肯定性识别角度看,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从否定性识别角度看,该条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因此该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三、私家车车主与租赁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私家车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两者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通说有二种,有人认为两者間是租赁合同关系,也有人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私家车车主与租赁公司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第一,租车费用数额是否固定。如果车主与租赁公司约定车主每月收取固定的租金,则车主与租赁公司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如双方约定,车主依据车辆出租所产生的收益按比例收取租金,租赁公司也依据车辆出租所产生的收益按比例收取费用,则两者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二,租车人是否知道车辆所有人是谁。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是私家车放到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对外出租,车辆的行车执照仍是车主的名,并不变更到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而且行车执照是放在出租车辆内的,所以租车人通过车辆中行车执照就是知道自己租的车不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这种情况下私家车主与租赁公司的关系应当是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私家车主与租赁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当车辆毁损、灭失时,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委托合同关系,租赁公司承担的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私车出租不可草率,私家车主一定要注重相关风险的防范,切忌贪图小利吃大亏。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规范汽车租赁市场合法、合理、有序运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李 妍(1978-),女,山东滨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1级在职法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