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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无效力,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者其效力有无的影响,这一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然而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轻易否定或者模糊界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都会对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