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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处结方式规定过于单一、呆板,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即时处结、修复社会关系的现实需求。通过对刑事和解处结方式的探索与完善,应构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非监禁化有机衔接、动态递进的刑事和解处结体系,以便更加灵活、快捷地处结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