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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首要课题。本文从经济形态的法制内涵中揭示自然经济形态“重刑轻民”法律体系形成的必然性,探寻商品经济形态“重民轻刑’的真实含义,合乎逻辑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是“刑民并重”的法律体系。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与现实诸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乃‘重民轻刑’的法律体系”的论断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