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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在处理上各有不同。究其原因是对《交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强制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同于《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