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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网络流行,网络交易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网络交易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和优越性的同时也使得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导致了由网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首先,提出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和落实。其次,针对我国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一、我国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保障
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1]所以说,在消费者的众多权利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权利是消费者的安全权,它是其他各种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财产的安全和隐私的安全受到侵害的现象却比比皆是。侵害财产安全的表现是:由于网络交易是虚拟的,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的风险,使得各终端间的数据在传输、交换和处理过程中比较容易就被不法分子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都会实行电子支付的方式,在支付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可能会外泄,因此消费者的个人账户、支付密码都不安全,可能遭遇“黑客”入侵系统。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等级、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有关情况。”[2]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实现却没有说明。网络交易是虚拟的,消费者只能通过文字和图片看到商品的信息,卖家通常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夸大甚至采用虚假的信息。大多数消费者即便发现商品质量与卖家所描述的不符,也出于对维权成本的考虑从而放弃了追究。
(三)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落实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3]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4]网络交易中格式合同的表现出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争议的解决条款往往比较含糊,最后还是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第二,网络交易的格式条款中消费者的权益内容不明显,卖家往往将消费者的权益内容放在网页最不明显的地方,有时候还会设置其他的链接,这样粗心大意的消费者就会忽视权益的内容。第三,经营者故意把格式条款复杂化。
二、完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1.从立法上拓宽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应该制定网络交易中关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采取最低限度的原则,在必须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时候。第二,要及时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第三,应该依法收集并且使用消费者的信息。
2.通过法律规定强化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经营者的义务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法律中所规定的义务并没有很好的履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该规定经营者在线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实现在线信息的公开。第二,不得滥用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第三,网络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应当上传相关的合格文件给中间服务商,中间服务商则有义务进行保管核实,不能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同时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于那些拒不整改的商家,应当取消其销售的资格。
3.可以制定统一的电子支付法
我国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虽然做出了许多关于网络支付方面的规定,但对于如何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以及消费者权益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并未涉及到。[5]电子支付法的内容可以是下面几个方面定第一,完善电子支付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二,规定电子支付以及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重点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第三,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准确无误,对电子交易的服务商要采取何种程序进行服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要负哪些赔偿责任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纠纷解救机制的完善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最大程度上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具有纠纷适用规则和灵活性、经济性、高效性等特点。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网上投诉中心,其中心主要受理全国范围内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其次,建立一个电子公证系统,在其交易完成之时把交易双方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作有效的公证,由此可以防止有些商家故意将电子证据进行销毁,从而逃避售后法律责任,同时这样也方便了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对商家进行投诉。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除了立法以外,更加需要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作为保障。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网络交易监管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一套详细的监管规则,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专门解决由网络交易所引起的争议。第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管。主要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门培训。第三,加强监督。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有效的制止侵害网络消费者的行为。最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5]韩洪今.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学术交流,2008(12):118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一、我国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保障
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1]所以说,在消费者的众多权利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权利是消费者的安全权,它是其他各种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财产的安全和隐私的安全受到侵害的现象却比比皆是。侵害财产安全的表现是:由于网络交易是虚拟的,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的风险,使得各终端间的数据在传输、交换和处理过程中比较容易就被不法分子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都会实行电子支付的方式,在支付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可能会外泄,因此消费者的个人账户、支付密码都不安全,可能遭遇“黑客”入侵系统。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等级、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有关情况。”[2]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实现却没有说明。网络交易是虚拟的,消费者只能通过文字和图片看到商品的信息,卖家通常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夸大甚至采用虚假的信息。大多数消费者即便发现商品质量与卖家所描述的不符,也出于对维权成本的考虑从而放弃了追究。
(三)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落实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3]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4]网络交易中格式合同的表现出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争议的解决条款往往比较含糊,最后还是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第二,网络交易的格式条款中消费者的权益内容不明显,卖家往往将消费者的权益内容放在网页最不明显的地方,有时候还会设置其他的链接,这样粗心大意的消费者就会忽视权益的内容。第三,经营者故意把格式条款复杂化。
二、完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1.从立法上拓宽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应该制定网络交易中关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采取最低限度的原则,在必须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时候。第二,要及时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第三,应该依法收集并且使用消费者的信息。
2.通过法律规定强化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经营者的义务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法律中所规定的义务并没有很好的履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该规定经营者在线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实现在线信息的公开。第二,不得滥用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第三,网络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应当上传相关的合格文件给中间服务商,中间服务商则有义务进行保管核实,不能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同时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于那些拒不整改的商家,应当取消其销售的资格。
3.可以制定统一的电子支付法
我国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虽然做出了许多关于网络支付方面的规定,但对于如何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以及消费者权益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并未涉及到。[5]电子支付法的内容可以是下面几个方面定第一,完善电子支付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二,规定电子支付以及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重点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第三,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准确无误,对电子交易的服务商要采取何种程序进行服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要负哪些赔偿责任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纠纷解救机制的完善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最大程度上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具有纠纷适用规则和灵活性、经济性、高效性等特点。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网上投诉中心,其中心主要受理全国范围内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其次,建立一个电子公证系统,在其交易完成之时把交易双方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作有效的公证,由此可以防止有些商家故意将电子证据进行销毁,从而逃避售后法律责任,同时这样也方便了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对商家进行投诉。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除了立法以外,更加需要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作为保障。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网络交易监管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一套详细的监管规则,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专门解决由网络交易所引起的争议。第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管。主要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门培训。第三,加强监督。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有效的制止侵害网络消费者的行为。最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5]韩洪今.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学术交流,2008(1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