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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GATT规则起草之初,缔约国即把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与关税、海关手续、补贴和数量限制并列为五种主要贸易壁垒之一,制定了相应的条款--GATT第17条来加以规范.但是GATT第17条没有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作出任何定义,从而导致规则适用上的障碍.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中均有关于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承诺内容,因而正确界定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