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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之前公证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根本性的变化。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事由变化进行分析,讨论导致变化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原因,借此对该《规定》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设置的救济程序进行讨论和评价,最终对该《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影响进行合理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