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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廉作为中轻程度的司法腐败,是中国司法语境下一个特有的概念。司法不廉“零容忍”指对法官偏离司法公正寻求不当私利的腐败行为,无论不廉洁程度多么轻微,容忍度都必须为零,法官都要被追究责任而绝不放过。司法不廉“零容忍”对于我国司法领域的反腐倡廉而言,具有相当的紧迫性、现实性和必要性。就我国司法不廉“零容忍”制度构建而言,要从“不必为”的职业激励机制、“不能为”的事先防范机制、“不敢为”的事后惩戒机制和“不愿为”的道德自律机制等四方面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