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洋上有块“中国地”:多金属硫化物海底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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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20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核准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提交的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区申请,使我国在西南印度洋获得了一块面积约一万平方公里的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的海底矿区。此项申请的获准,标志着中国大洋协会继2001年在东太平洋获得7.5万平方公里锰结核资源勘探合同区后,在国际海底获得了第二块矿区。
  
  深海海底——资源宝库
  1873年,英国调查船“挑战者”号在非洲西北的大西洋海底采上来一些土豆大小的深褐色物体。此后英国科学家又在别的大洋海底采集到了类似的物体。化验后发现是由锰、铁、镍、铜、钴等多金属组成的化合物。因其中以氧化锰为最多,又像结核病人的结核,故名锰结核或多金属结核。
  1959年,美国科学家发表了关于锰结核商业性开发可行性的研究报告,认为其经济价值巨大。由此,锰结核资源开始引起高度重视。20世纪60 年代起,英国、美国、苏联、日本、原联邦德国、印度等纷纷开展锰结核资源的勘探工作。现已查明,世界洋底约有15%的面积被锰结核覆盖,主要分布在中太平洋和东北太平洋水深4000米~6000米的海底,资源总量达3万亿吨。
  另外,自1977年人类首次在东太平洋的加拉帕戈斯群岛海域发现海底热液区起,30多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在大洋中脊又发现160多个热液区。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科学家们又发现了富钴结壳或多金属结壳。“富钴结壳”富含锰、钴、镍、铜、铂、稀土等,主要分布于水深1000米~3000米处。
  
  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伴随着深海底矿产资源的不断发现,对海底争夺的序幕也随之拉开。传统海洋法理论信奉“公海自由原则”:深海底,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海底资源属无主物或共有物,只要你有能力、有技术,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开发取用。这显然对发达国家有利,对没有资金和技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始呼吁对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勘探开发建立新的法律制度。
  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建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68年联合国建立“海底委员会”,专门研究有关海底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问题。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决议,宣告占世界海洋65%以上的深海大洋底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由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和机构来管理等。
  依据上述决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勘探开发确立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的全新的法律制度。《公约》第十一部分专门规定“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或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实行“平行开发制”,即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
  1994年7月联大通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以现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保证了《公约》创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实施。
  《公约》和《执行协定》1994年11月生效后,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式建立,开始履行组织和管理国际海底资源活动的职责,并对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进行具体化和细化工作。
  
  中国的深海寻“宝”历程
  中国对深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索,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
  1976年,我国海洋调查船首次进入太平洋赤道附近的深海底区域进行科学考察。1978年4月,“向阳红05”号海洋调查船在太平洋埃利斯群岛以西4784米水深海底首次捞获锰结核。此后,经多年调查勘探,中国在太平洋中部海区探明了一块可采储量为20亿吨的锰结核富矿区。1981年中国宣布已经具备了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的资格。1990年,中国政府成立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 并以其名义向国际海底筹委会递交将中国登记为“先驱投资者”的申请。1991年中国大洋协会的申请获批,使中国在太平洋中部获得了15万平方公里的锰结核开发区。中国继印度、法国、日本、俄罗斯之后,成为第五个注册登记的大洋锰结核采矿“先驱投资者”。此后,中国大洋协会集中国内优势力量,在该“开发区”进行了十个航次的调查研究工作,依据《公约》规定的区域放弃义务,选出其中的一半7.5万平方公里作为中国的开发区。2001年5月,国际海底管理局与中国大洋协会在北京签订《勘探合同》。这个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中国大洋协会已由国际海底开发活动的先驱投资者成为国际海底资源勘探的承包者,我国对位于太平洋上面积达7.5万平方公里的大洋矿区具有了专属勘探权,并且在锰结核进入商业开采时具有优先开发权。
  另外,从1997年起我国开始进行大洋富钴结壳的调查。经过14年、16个航次的富钴结壳调查工作,在中太平洋海山区、西太平洋海山区的广大海域开展了地质取样、海底摄像和照相、多波束测深、重力、磁力、地震等地球物理测量工作,为我国在太平洋海底开辟新的富钴结壳矿区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国对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的调查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高,进步快。2005年中国科学家在东太平洋中脊已知热液区采集到了200多公斤重的热液硫化物,在西南印度洋首次采集到热液硫化物矿石样本。2007年在西南印度洋成功发现新的海底热液硫化物活动区域,实现了中国人在该领域“零”的突破。此后,中国在海底多金属硫化物调查方面不断取得突破,使中国具备了向海底管理局申请勘探的资格。2010年5月中国大洋协会正式向海底管理局申请勘探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矿区,今年7月20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核准了这一申请。
  
  为中国、也为人类找矿,印度的担忧有何理由
  近年来,印度对中国在印度洋的一举一动都给予高度且往往是过度的关注。此次中国在印度洋矿区申请获准的消息一传出,印度一些媒体就大肆炒作,甚至捕风捉影地妄加评论,称中国向印度洋获得开采权“除为中国在印度的后院获得大量海洋资源数据外,还为中国在该地区派遣军舰提供了借口”。有媒体还援引印度海军情报局的表态称,“此举的军事意涵相当明显,印度海军必须予以监控”。
  事实上,中国在印度洋国际海底区域获得开采权,是中国依据《公约》采取的合法合理行为。印度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属于全人类,不属于任何国家。每个国家,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均有权向海底管理局申请勘探开发。
  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交探矿区申请后,或将其申请的矿区划分为由海底管理局保留矿区和申请者自己勘探矿区两部分,或者可仅提交一个矿区,但应确保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参股开发和获益。
  中国申请国际海底矿区(包括中国在印度洋国际海底区域开展资源勘探活动),无论是采取向海底管理局提交保留矿区,还是确保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参股的做法,都是既为自己找矿,也是在为全人类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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