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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又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一、正确的思想认识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先导
1、教育改造工作实质上也是政治思想工作
我们如果把这项工作定位恰当,教育工作就会如鱼得水,游刃有余。这个工作定位不当或说不稳,那么,我们的教育工作就会有空中楼阁和形式主义之嫌。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依附性和先导性同在,主动性与被动性共存,就思想教育工作的对象在高层次而言,即解决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思想和行为,思想教育工作更显示出他的依附性的先导性;在低层次而言,即调节一个人的情绪、兴趣、爱好等日常生活方面的思想和行为,思想教育工作就更多地显示出他的依附性和被动性。在日常驻监检察工作中大量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附属于监狱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存在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经济工作两张皮,有时你搞你的教育,我搞我的经济,这对矛盾的存在印证了一句老话叫“皮之不存,毛将焉乎”。如何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监管工作和经济活动有效的结合起来,与监管秩序结合起来,与罪犯改造质量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仔细研究监管工作的一般规律,找出教育改造工作与监管执法活动、经济活动所需的结合点,使之溶为一体。必须明确认识,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为监管活动、经济活动、监管安全与稳定服务的。
2、地位从根本上讲是靠作用来作保证的
驻监检察中的教育改造工作的操作,是在他人的地盘中进行的,也就是说是在监狱中进行的,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1)服务——横向的导向。地位是决定性的,而作用是由地位派生出来的,如果没有地位,作用就无从谈起。驻监检察教育职能作用就是要考虑从维护监管安全与稳定,通过教育这一举措提高服刑罪犯的思想认识,服刑改造的必要性,来达到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积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劳动改造,达到争做守法公民的效果。
(2)服从——纵向的顺应。驻监检察教育工作,必须在监狱的统一计划下进行,都要从监狱管理工作的全盘出发,包括方针政策、方法、措施、内容、手段都要服从监狱管理的全过程的实际,如果违反或超越这个实际,那么驻监教育工作将一事无成,无所适从,适得其反。也可以这么说,驻监检察的教育工作必须置于监狱领导之下,统筹之下的,并与监狱工作相呼应、相匹配,进而达到溶合,教育作用才能体现出来,从而来巩固驻监检察教育职能作用的地位。
(3)保证——全方位的效应。全面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必须树立威信,增强效应,提高其应有的作用。思想教育工作虽说它不是万能剂,但从历史的经验证明,它能时时、事事发挥出激励作用,它是靠政治引导,思想灌输,规范言行等综合因素的发挥来约束或改变人的意志的一种行为,这个作用发挥好了,犹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比如监狱开展的“三强化四整顿”,“创文明监舍”,“认真悔罪,重塑自我”等活动,驻监检察开展的“交待余罪专题教育”都是教育罪犯的一种手段,使罪犯都置身于这样的一个氛围中去,为罪犯的思想稳定,安心踏实改造打下了基础。
二、教育改造工作目前的几种途径
在驻监检察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课教育,这种教育主要是配合监狱开展各种较大规模的活动,如总结表彰、动员大会。二是专题教育,三是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四是对罪犯提出的法律咨询活动,五是利用监狱的广播、小报教育,六是对狱内突发事件的处置说理感化教育工作。应该看到上述所列的对罪犯思想教育的途径,看似简单,实质是驻监检察教育工作中所展示的教育工作的多样性、法律性、综合性的体现,其内涵非常丰富,且内在要求很多,意义深刻。特别是随着驻监检察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地位越来越高,服刑罪犯会经常写信给驻监检察室,要求检察官给予谈心教育,要求法律咨询给予解疑释难,更是由于狱务公开、检务公开以后,再加上罪犯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罪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更为强烈,这就需要我们从安全稳定的大局去考虑,从人性化的教育着手,从解决实际问题和罪犯合法权益的角度认真开展工作。
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和效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纠正三种倾向:
一是要纠正忽视理论灌输的倾向。对罪犯的各类思想改造教育工作,其目的使罪犯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在改造中必须认罪伏法,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的行为规范,必须积极学习政治文化技术,必须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用正确的理论阐述人生观、价值观、信念观,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犯罪的原因及后果,才能深挖其犯罪根源,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如果离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我们的教育工作就会在信仰上出现偏差,如果离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灌输,我们的教育工作就会苍白无力,在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淡化理论灌输,或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理论对罪犯教育的重要性,这是很危险的。回顾我们的教育改造工作,应该承认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很好展开,所以教育改造质量也就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
二是要纠正就事论是的倾向。我们有些同志在上教育课或谈心教育时喜欢列举社会上大量的案例,意在提高教育效果。须知,只是简单的摆几个案例,罗列罪犯身边的几件事例或现象,是难以真正达到教育罪犯、启发觉悟的目的。因为这种做法只能起到陈列品的作用,而受教育罪犯是不能真正把握陈列品的质量的,只能知其是什么,却不知其为什么和该怎么办,更不能从理论的高度来说明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思想根源及应吸取的教训等。所以,那种故事式的教育课,看起来似乎吸引人,但效果如何?值得商讨。对罪犯的教育一定要做到既摆事实又讲道理,摆事实与讲道理紧密结合,以事寓理,以事论理,增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思想性和理论性。
三是要纠正单纯揭露阴暗面的倾向。应该承认我们党内还存在着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极少数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犯罪被处以极刑,影响很大。在教育罪犯时,少数同志自觉不自觉的以揭露党内的某些大案为快,这种做法,从思维方式上看,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从实际效果看,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作用。对于党内客观存在的腐败现象或个别人的犯罪,对此,我们应当毫不留情地进行揭露和批判,但这种揭露和批判,要看在什么场合、地点、时间、对象,决不可在对罪犯教育中随便进行,否则容易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此来攻击我们的党,攻击我们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抹杀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图强的伟大功绩。
三、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是当务之急
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效果,就教育者而言,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有相当的要求,就政治素质而言,教育者必须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在实践工作中,努力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为之而努力奋斗。就检察业务素质而言,从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监狱法等诸多法律十八般武艺要样样精通,而且要熟记地方性法规,那么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就会游刃有余,富有成效。而在这方面的组织工作上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没有专门的教育工作者。监所检察队伍在全国检察系统号称一万多人,但实际上基层驻所、驻监检察部门只有3至7人不等,只能应付一般的日常检察工作,应付上级的检查汇报,没有专职的教育人员,不象其它部门有主诉、主办的责任之分,形成了责任不明的状况,其效果就不言而明。
二是队伍结构欠合理。在驻所、驻监一线的同志年老的多,年轻的少;身体欠佳的多,强健的少。组织上在安排人事时有照顾性倾向,而没有考虑必要性与工作内容的合理性。
三是上级领导部门指导不够,就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没有组织培训、指导、检查、交流,以提高检察干部的工作能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忽多忽少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效果。
教育改造工作和其质量问题,粗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我们只要仔细分析其内在的含义和作用,其实是大有可为的。如果我们把这方面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好,那么就会起到稳定罪犯的思想、稳定监管场所的秩序的作用,同时也对狱内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使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起到一个积极的引导作用,那时,教育改造质量和效果也就体现出来了。
一、正确的思想认识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先导
1、教育改造工作实质上也是政治思想工作
我们如果把这项工作定位恰当,教育工作就会如鱼得水,游刃有余。这个工作定位不当或说不稳,那么,我们的教育工作就会有空中楼阁和形式主义之嫌。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依附性和先导性同在,主动性与被动性共存,就思想教育工作的对象在高层次而言,即解决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思想和行为,思想教育工作更显示出他的依附性的先导性;在低层次而言,即调节一个人的情绪、兴趣、爱好等日常生活方面的思想和行为,思想教育工作就更多地显示出他的依附性和被动性。在日常驻监检察工作中大量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附属于监狱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存在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经济工作两张皮,有时你搞你的教育,我搞我的经济,这对矛盾的存在印证了一句老话叫“皮之不存,毛将焉乎”。如何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监管工作和经济活动有效的结合起来,与监管秩序结合起来,与罪犯改造质量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仔细研究监管工作的一般规律,找出教育改造工作与监管执法活动、经济活动所需的结合点,使之溶为一体。必须明确认识,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为监管活动、经济活动、监管安全与稳定服务的。
2、地位从根本上讲是靠作用来作保证的
驻监检察中的教育改造工作的操作,是在他人的地盘中进行的,也就是说是在监狱中进行的,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1)服务——横向的导向。地位是决定性的,而作用是由地位派生出来的,如果没有地位,作用就无从谈起。驻监检察教育职能作用就是要考虑从维护监管安全与稳定,通过教育这一举措提高服刑罪犯的思想认识,服刑改造的必要性,来达到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积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劳动改造,达到争做守法公民的效果。
(2)服从——纵向的顺应。驻监检察教育工作,必须在监狱的统一计划下进行,都要从监狱管理工作的全盘出发,包括方针政策、方法、措施、内容、手段都要服从监狱管理的全过程的实际,如果违反或超越这个实际,那么驻监教育工作将一事无成,无所适从,适得其反。也可以这么说,驻监检察的教育工作必须置于监狱领导之下,统筹之下的,并与监狱工作相呼应、相匹配,进而达到溶合,教育作用才能体现出来,从而来巩固驻监检察教育职能作用的地位。
(3)保证——全方位的效应。全面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必须树立威信,增强效应,提高其应有的作用。思想教育工作虽说它不是万能剂,但从历史的经验证明,它能时时、事事发挥出激励作用,它是靠政治引导,思想灌输,规范言行等综合因素的发挥来约束或改变人的意志的一种行为,这个作用发挥好了,犹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比如监狱开展的“三强化四整顿”,“创文明监舍”,“认真悔罪,重塑自我”等活动,驻监检察开展的“交待余罪专题教育”都是教育罪犯的一种手段,使罪犯都置身于这样的一个氛围中去,为罪犯的思想稳定,安心踏实改造打下了基础。
二、教育改造工作目前的几种途径
在驻监检察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课教育,这种教育主要是配合监狱开展各种较大规模的活动,如总结表彰、动员大会。二是专题教育,三是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四是对罪犯提出的法律咨询活动,五是利用监狱的广播、小报教育,六是对狱内突发事件的处置说理感化教育工作。应该看到上述所列的对罪犯思想教育的途径,看似简单,实质是驻监检察教育工作中所展示的教育工作的多样性、法律性、综合性的体现,其内涵非常丰富,且内在要求很多,意义深刻。特别是随着驻监检察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地位越来越高,服刑罪犯会经常写信给驻监检察室,要求检察官给予谈心教育,要求法律咨询给予解疑释难,更是由于狱务公开、检务公开以后,再加上罪犯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罪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更为强烈,这就需要我们从安全稳定的大局去考虑,从人性化的教育着手,从解决实际问题和罪犯合法权益的角度认真开展工作。
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和效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纠正三种倾向:
一是要纠正忽视理论灌输的倾向。对罪犯的各类思想改造教育工作,其目的使罪犯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在改造中必须认罪伏法,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的行为规范,必须积极学习政治文化技术,必须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用正确的理论阐述人生观、价值观、信念观,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犯罪的原因及后果,才能深挖其犯罪根源,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如果离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我们的教育工作就会在信仰上出现偏差,如果离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灌输,我们的教育工作就会苍白无力,在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淡化理论灌输,或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理论对罪犯教育的重要性,这是很危险的。回顾我们的教育改造工作,应该承认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很好展开,所以教育改造质量也就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
二是要纠正就事论是的倾向。我们有些同志在上教育课或谈心教育时喜欢列举社会上大量的案例,意在提高教育效果。须知,只是简单的摆几个案例,罗列罪犯身边的几件事例或现象,是难以真正达到教育罪犯、启发觉悟的目的。因为这种做法只能起到陈列品的作用,而受教育罪犯是不能真正把握陈列品的质量的,只能知其是什么,却不知其为什么和该怎么办,更不能从理论的高度来说明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思想根源及应吸取的教训等。所以,那种故事式的教育课,看起来似乎吸引人,但效果如何?值得商讨。对罪犯的教育一定要做到既摆事实又讲道理,摆事实与讲道理紧密结合,以事寓理,以事论理,增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思想性和理论性。
三是要纠正单纯揭露阴暗面的倾向。应该承认我们党内还存在着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极少数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犯罪被处以极刑,影响很大。在教育罪犯时,少数同志自觉不自觉的以揭露党内的某些大案为快,这种做法,从思维方式上看,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从实际效果看,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作用。对于党内客观存在的腐败现象或个别人的犯罪,对此,我们应当毫不留情地进行揭露和批判,但这种揭露和批判,要看在什么场合、地点、时间、对象,决不可在对罪犯教育中随便进行,否则容易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此来攻击我们的党,攻击我们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抹杀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图强的伟大功绩。
三、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是当务之急
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效果,就教育者而言,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有相当的要求,就政治素质而言,教育者必须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在实践工作中,努力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为之而努力奋斗。就检察业务素质而言,从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监狱法等诸多法律十八般武艺要样样精通,而且要熟记地方性法规,那么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就会游刃有余,富有成效。而在这方面的组织工作上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没有专门的教育工作者。监所检察队伍在全国检察系统号称一万多人,但实际上基层驻所、驻监检察部门只有3至7人不等,只能应付一般的日常检察工作,应付上级的检查汇报,没有专职的教育人员,不象其它部门有主诉、主办的责任之分,形成了责任不明的状况,其效果就不言而明。
二是队伍结构欠合理。在驻所、驻监一线的同志年老的多,年轻的少;身体欠佳的多,强健的少。组织上在安排人事时有照顾性倾向,而没有考虑必要性与工作内容的合理性。
三是上级领导部门指导不够,就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没有组织培训、指导、检查、交流,以提高检察干部的工作能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忽多忽少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效果。
教育改造工作和其质量问题,粗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我们只要仔细分析其内在的含义和作用,其实是大有可为的。如果我们把这方面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好,那么就会起到稳定罪犯的思想、稳定监管场所的秩序的作用,同时也对狱内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使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起到一个积极的引导作用,那时,教育改造质量和效果也就体现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