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常回家看看”立个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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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同时采纳25个省区市的做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道德规范是否适合入法?有操作性吗?
  张成浩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喜与忧
  多名委员建议将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入法,这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为之拍手叫好,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孝敬父母,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今却要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来“强迫”一些人孝顺,这究竟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
  不可否认,委员们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是好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但在我看来,委员们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老人的精神需求有了法律保障。忧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常回家看看”入法会不会形同虚设?
  首先,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就能确保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吗?我看悬!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没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对这部分人来说,即使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什么意义,毕竟“强扭的瓜不甜”。但多数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是缘于其他原因。比如,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的公务员等。对他们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他们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们,虽然有“带薪休假”,但往往也是形同虚设。即使是在本地工作,也经常是无休止地加班。在这种环境下,如果经常向领导请假回家看看,势必会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他们每年只有在春节放假时,才能有机会回家看看老人,就这一次机会,还可能因为买不上火车票而不能回家。对这些外地工作者来说,即使有孝心,也很难尽孝。毕竟,在工作、生计和尽孝上,很难两全。
  其次,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谁来监督执行?“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究竟是一个星期,还是一个月?这个谁来界定?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老人们会告子女违法吗?可以说,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很难操作,这必然会使“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将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地位。
  显然,这样的一纸空文徒具观赏性。所以,我认为,仅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机制。比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公务员带薪休假制度。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能只针对赡养人,还应针对各企、事业单位。
  唯有此,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好建议才可能起到好的效果。
  林 萧
  立法“常回家看看”须突破三重障碍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同时采纳25个省区市的做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
  据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近1.85亿人,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7亿。老年人口的大幅增加,必将使社会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由此带来的“空巢现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将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将“常回家看看”写进立法草案,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加强年轻人对老年人的关爱力度,无疑将对老年人的权益起到更多保障。
  立法“常回家看看”之所以值得期待,就在于通过“常回家”可以营造浓厚的情感氛围,缓解老年人的精神空虚,使他们获得更多精神的慰藉。但对比现实生活而言,关爱、善待老人,更多的应该是道德层面,其出发点在于孝心和自愿。倘若抛却这些,一味以法律手段迫使年轻人就范,难保不会使亲情变味,毕竟“常回家”只是一种行为方式,行为并不代表好的结果。
  所以立法固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如何得到落实,并且使“常回家”不停留于表面,而真正成为一种自发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对其他的法律而言,立法“常回家看看”的操作难度可想而知,必须突破三重障碍,使立法更趋于圆满。
  首先表现在回家的次数上,如何对其进行量化,比如规定一周回几次家还是一月回几次家,这些都极具争议性,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其次表现在回家的质量上,如果不是真心实意,仅仅怀着应付的心态,即使天天回家,对于老年人来说,也未必是一件好事,比如有的年轻人虐待老人,对待老人态度恶劣,这样的“常回家”非但没有任何意义,还会对老年人的心灵带来更大的伤害。
  因此有必要制定以老人是否满意为评判标准,使“常回家”成为“爱回家”。
  此外还表现在惩处力度上,对于不“常回家”者或如何处罚,目前来说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必须制定清晰的处罚条款,才能有效实施。
  严格来说,我们并不缺少法律,缺的恰恰是强有力的执行。比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现实中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加班不付加班费的行为普遍存在,妇女生育期间很难依法享受产假也不同程度存在。
  因此,立法“常回家看看”不仅要具有可操作性,更要重在执行。只有自上而下形成强大的执行力,使“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常态,老年人才会获得更多关爱。
  朱永华
  “常回家看看”入法难具可操作性
  毋庸置疑,多名委员、代表建议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畴,体现委员、代表对老年人生活及传统孝道文化延续的关切,也折射出时下年轻人因社会压力大而忽视对家中老人关爱这一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老吾老而及人之老,将我们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传承和发扬光大,不仅是对老人现实的精神慰藉,也是给自己将来的晚年幸福“埋单”,为自己的子女做出榜样。其中也不乏有为时下孝道“滑坡”而产生的忧虑,寄希望用立法的形式确保老人享有“被子女定期探视与问候”的权利。
  但是,立法的目的是对某种现象进行法律规范,违反就要受到依法追究。“常回家看看”是做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道德义务用法律来规范和统一本无可非议,但首先要看到人们履行这种“道德义务”实际情况,有没有必要用具有强制意味的法律来“矫正”。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有不少老人的子女没有做到“常回家看看”,但却极少属于做子女的个人原因,往往是因为经济、社会等各种压力的“逼迫”造成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常言说血浓于水,没有哪种感情能够超越父母对子女或子女对父母的“血亲”之情,如果这种血缘亲情都需要法律来维系,对传统的孝道文化无疑是一种玷污和伤害。
  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畴,如何进行操作也是个问题,而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常回家看看”入法,说白了就是要求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要“依法”按期回家探望父母,这里面内容就复杂了,且不说绝大多数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更能给父母带去很多精神安慰,没有法律规定也会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让父母感到满足。而对于极少数“不孝之子”而言,法律的硬性规定根本无法达到“维护”亲情的目的,甚至还会给老人增添心理负担,对某些习惯于“啃老”的子女,无疑找到了时间上的“依法啃老”依据,对于这样的家庭,“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只是需要老人搭上时间、体力和经济上的负担,原本想躲着子女纠缠或“啃老”的父母,也会为法律“所害”。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仅只是血缘,它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道德伦理文化,法律的介入未必就能起到预期的“正能量”作用,父母可以容忍子女不孝,但却无法容忍子女被法律制裁。子女有虐待老人的现象,却没有子女能容忍自己的父母被除己之外的其他人有任何伤害,包括法律的惩治。做子女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即便完全属于个人原因,父母往往也能够“理解”,对“常回家啃老”的子女,做父母的更能忍耐,无论是“理解”还是“忍耐”,尽管对老人都是痛苦,但这种痛苦却远比法律制裁所造成的痛苦指数要低得多,因此对违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法律如何界定和惩罚几乎无法制定出明晰有效的“操作规则”。
  自古以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所以“难断”,就是因为家务事中很多矛盾、利益、血缘、亲情、传统道德伦理等等交织在一起,且往往还反复无常,子女对父母的孝心更不局限于“常回家看看”,也不是“常回家看看”就能诠释,甚至完全可以用“没理可讲”来概括,根本无法用泾渭分明的法律来解析,弄不好正如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入法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让严肃的法律来维护极富温馨色彩的“常回家看看”,显然也是开错了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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