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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打破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壁垒,将债权赋予了一定的物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