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研究

来源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oguo1guogu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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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打破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壁垒,将债权赋予了一定的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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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文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