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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大改,一方面废止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使我国死刑废除之路又向前迈进一步,另一方面,三类特殊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罪,以独立的犯罪形态成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意味着我国盗窃罪由“定性+定量”的双重定罪模式转变为“定性+定量”的双重定罪模式和“定性”的单一定罪模式组合在一起的混合定罪模式。1“入户”在立法上的概括性造成了实践中的多样性,在这里有必要对“入户盗窃”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论述,确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