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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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下位概念,二者的内涵有重叠之处,那么若想在我国建立自助行为制度,就必须要厘清二者的概念,对二者从适用范围、划分依据上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出自助行为的特点和它在私力救济体系下的定位,才能更好的为建立自助行为制度铺好理论的基石。
  关键词: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
  
  一、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从源头上厘清二者
  (一)概述
  在民法学界有关私力救济的通说认为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者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公力救济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力救济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型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狭义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它是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
  (二)从私力救济的分类看自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按法律是否对私力救济进行明文规定,把私力救济分为法定私力救济和法外私力救济。[1]
  有学者主张,以私力救济的内容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行为的私力救济一般可以分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私力救济则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民间调解、中间人调定等。[2]其认为,自助行为和私力救济在内涵上虽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二者外延显然不同。
  有学者从表现形式上把私力救济划分为积极的私力救济和消极的私力救济。[3]
  从传统民法依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自卫行为的区别主要包括:一是自助行为以诉求公力救济为合法的前提,二是其所保护的权利仅仅限于救济主体自身的权利,自卫行为通常还保护他人的权利。[4]这种分类以合法性为前提,将私力救济的外延局限到很小的范围之内。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形式,私力救济是自助行为的上位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学者做怎样的分类,都会划分出自助行为这种类别来。这说明自助行为在私力救济中有其独特的特点,并且在整个私力救济的体系中有它自己的定位。
  (三)私力救济体系下自助行为的定位及特点
  一般学者认为只要自助行为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就应该承认其合法性。但因其有缺陷,就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为法律所用。自助行为的特点:
  1自助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自助行为,而私力救济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2自助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指向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3,自助行为人行为方式是法定的,只有两种。一是对侵权人人身予以拘束,二是对侵权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损。而对于私力救济中的自卫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方式。4自助行为人保护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5自助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须及时向国家机关申请援助。
  二、适用范围上的比较
  (一)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
  主要是指:1这里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受侵害后而产生的请求权;2司法上允许强制执行或诉讼保全的请求权;3排除自然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请求权以及违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如赌博请求权等。[5]性质上不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实施自助。如带有人身性质的债的请求、夫妻同居请求权等。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
  私力救济的范围是在目前的救济方式中,除了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之外的救济方式。对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纠纷解决时公力救济,对于第三方以中立的身份介入的纠纷解决时社会救济,排除在私力救济的范围外,对于第三方的介入被吸收到一方当事人当中,而且其目的和一方当事人从属的纠纷解决属于私力救济;靠自己之力解决纠纷的救济方式属于私力救济。[6]
  (三)结论
  与自卫行为相比,自助行为人保护的只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自卫行为相比,自助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指向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权人或其使用的工具。自助行为人的方式一般有扣押和毁损两种方式,在国外立法例是法定的,但是法律对自卫行为的方式一般都未有作规定。
  (四)自助行为在私力救济中的合理性
  私力救济从传统民法依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时间限度上,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的实施条件有所区别。正当防卫的实施时间限制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紧急避险的实施时间限度为情势紧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者持续发生,而自助行为的实施时间限度为业已形成的不法侵害,情势紧迫来不及诉诸公力。这样在时间限度上,自助行为弥补了自卫行为的不足。在时间轴上,使权利救济更为周全。
  三、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在结构上的比较
  (一)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
  1自助行为来源于自助权,而私力救济是被动回应侵害行为。自助权是指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以自己的力量、选择合适方式去实现和保护自我权利,应由立法充分保护的自然权利。[7]私力救济则是被动的回应侵害行为的结果,其在民法上并不存在立法基础,往往会导致私立救人的不利后果。
  2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下位概念,自助行为的范围小于私力救济的范围。
  3 自助行为保护的只是是个人的利益。私力救济不仅包括个人利益的保护还包括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现代意义上的私力救济制度通过概念可以分析出,其与原始私力救济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法定性和公力补充性。
  (二)自助行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比较
  1所保护的主体范围不同。自助行为所保护的主体,仅限于本人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主体不仅有本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所保护的客体不同。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客体是请求权,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主体是实体权。自助行为尚未实施之前,行为人与义务人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债务人欠有行为人的债务,或是不法侵害人损害了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尚未实施之前,行为人与义务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或发生自然灾害给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险,但尚未造成损害或完全损害,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保护处在危险之中的财产权或人身权。[8]
  3时机要件不同。自助行为要求情势紧急,来不及诉诸公力,一般其发生在不法侵害后,不法状态仍持续的,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因此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攻击性。正当防卫要求在时机上具有紧迫性、必要性。正当防卫的实施时机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要求必须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采取"加害"行为便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以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在事前发生也不能在事后发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的存在,使其不会因不法侵害而丧失,相比较自助行为来说,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防御性。自助行为有正当防卫的一部分情况,但是其除了激烈的方式外,还有其他非暴力比较缓和的方式或者宽严相济的方式。紧急避险也以情势紧迫为要件,紧急避险的加害行为必须对方是无辜的、无过错的,不应该受到损害的,险情可以是自然力也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但必须是十分紧急的情势。
  4 衡量适度的标准不同。自助行为要求保护其所必须的权益。对自助行为的适度,一般以公平正义为评判的标准,若义务人在权利人实施自助后履行义务的视为适度,若不配合而诉诸公权力(司法部门)的,公共司法机构介入后,由其从主观上判断是否适当,也应以公平正义为依据,而不一定依照实在法的标准或模式进行推理。[9]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在防卫中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利益造成的最小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最低限度并不是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比较 ,即只是允许造成比不法侵害强度小的损害结果,而是在当时条件下,与其他可以采用的手段的防卫强度相比,应该是有效制止了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最小防卫强度。这种最小防卫强度可以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紧急避险不超过必要限度指在面对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较小的损害保全较大的权益,即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否则就会对紧急避险人非常不利。对自助行为根据本文的理解要求以公平正义为要件且不得以故意利用自助获取不当利益来看,自助行为本身己包含了对其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如果以自助为名超过自身所要保护的利益或自身利益己经现实上占据他人财产的当属违法,不存在"必要限度"的衡量。
  5起因不同。自助行为是权利人的权益受到相对人的侵害,主要是人为因素所造成。正当防卫也是人为造成,而紧急避险可以是人为因素造成,还可以是自然力因素造成的。
  6实施的方法不同。自助行为时,义务人仅仅是逃避履行义务,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并未处在危险之中,因此法律对行为人的自助行为的方法限制的比较严格。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采用法定的方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给对方或者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否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7 法律对行为人事后的要求不同。自助行为实施后,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进行处理。若该申请迟延或被驳回,则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则没有此项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乾:《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私力救济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第7页。
  [2] 林琳、马绪福:《我国私力救济之制度架构》,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7日。
  [3] 陈乾:《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私力救济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第8页。
  [4] 王亮:《论民事权利私立救济》,西南阵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5] 孙文桢、董立强:《关于建立民法自主行为制度的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3月,第2页。
  [6] 林德操:《浅析私力救济的范围》,科技信息,2008年第5期。
  [7] 韩桂君:《自助行为研究--为了法和权利的实现》,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1页。 [8] 杨震:《自助行为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3期。
  [9] 韩桂君:《自助行为研究--为了法和权利的实现》,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3页。
  作者简介:岳岚,女,1985年3月5日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09年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现为天津商业大学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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