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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性质在学界有三种学说,即形成权说、独立权利说和请求权说,本文认为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因存在一定的缺陷均不足采,独立权利说则可避免这些缺陷,可资赞同.转换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向发行人提交转换请求书、向发行人提交转券和须在转换期间内进行三项.转换权实现后的法律效果为:转券持有人由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原转券丧失效力;发行公司资本增加,债务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