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彩票奖金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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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冒领他人彩票奖金行为符合诈骗罪与侵占罪的想象竞合,其中,受骗人是彩票中心,受害人为彩票实际所有者。而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同时也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潘攀等与李永志委托合同糾纷案;刑民交叉;一事不再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34-01
  作者简介:王福全(1990-),男,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张建伟(1991-),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
  刑民交叉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和疑难的一类案件,成为学界在思考学者在讨论的话题。在潘某等与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1]中,对此类案件如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势必需要对涉及的刑民交叉法律关系抽丝剥茧,厘清其中的纷繁纠葛。本案带来的问题有二:第一,冒领兑奖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第二,民事判决对刑事法律关系具有何种影响?
  二、冒用彩票奖金行为定性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其为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2]
  (一)冒用彩票奖金行为刑法定性考察
  首先,潘、王二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刑法上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仅限于对财物的使用、收益权以及须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加以目的性限缩的场合,仍有肯定侵占罪成立的余地[3],本案中,潘、王二人对于李的委托购买彩票并且领取奖金,从性质上分析属于侵吞不发原因委托物。“物”就是彩票站发放的奖金,而潘、王二人代替本该由李领取的奖金,从违法层面分析符合占有奖金的属于占有委托物,并且从责任层面分析,二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潘、王二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次,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潘、王二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潘和王的行为,尽管在违法层面上实施了欺骗,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彩票的价款为自己所有的目的,但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是李某基于错误认识实施的,基于此,潘、王二人对李不够成诈骗罪。但是从彩票站的角度的分析,实际上是潘、王二人冒领行为对彩票站构成诈骗,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要成立(三角)诈骗罪,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如果受骗人不具有这种权限与地位,其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的行为,使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由于不具有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只能成立盗窃罪。[4]本案中,彩票站的行为根据社会一般的观念是认为其有处分权限的,因为只要有符合的权利凭证或权利外观就应该发放奖金,至于谁无关紧要了,也不能要求苛刻地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因此,彩票站是被骗人,李某是被害人,不构成盗窃罪,符合(三角)诈骗罪成立要件。
  (二)冒用彩票奖金行为民法理论考察
  由于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的性质,本案中奖彩票究竟是李某购买还是王某购买,是委托合同能否成立的关键因素。[5]委托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无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法院无论从事实层面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都已经通过相关证据佐证委托合同已成立,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意思处理委托事项,结果由委托人享有,受托人无私自处理委托事项的权利。本案中,潘某将李某委托购买的中奖彩票交付给王某,是对其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王某明知潘某不是彩票真正的购买人,却仍然去领取中奖奖金,潘、王二人有明显地恶意串通行为,因此要承担委托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法院的认定有理有据。
  三、本文关于冒领彩票奖金行为的处理
  本文认为,“先刑后民”原则不是无条件的,即不能做绝对化处理,也不能做简单化处理。民事刑事规范的交叉问题要依据其规范目的比较两者调整的行为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重叠则刑法优先适用,否则刑法与民法可以平行适用。[6]因此,什么情况下“先刑后民”,归根结底还有赖于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中关联性质和程度的判断。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7]鉴于本案诈骗、侵占行为与委托合同二者没有实质的关联性,对于潘、王二人冒领彩票奖金行为的处理,可以是先把民事部分解决了,再考虑刑事部分的追诉。
  [参考文献]
  [1]http://news.k618.cn/society/bxms/201604/t20160419_7173250.html,2017-03-26.
  [2]刘森,张松.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J].人民司法,2012-03-05.
  [3]王钢.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J].中外法学,2016(4).
  [4]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
  [5]潘攀等与李永志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84号.
  [6]刘宪权,翟寅生.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10).
  [7]武钦殿.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定“先刑后民”?从一起预付款被抢案谈起[J].中国审判,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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