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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在环境保护方面过分强调政府的行为,重行政手段的规制而轻民事法律的调整,使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而难以形成体系。现行的环境侵权法在环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和问题,影响实践中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尤为不利,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新的要求。应借鉴中外不同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不同架构原则,力求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环境侵害责任追究探讨一条可操作性强、理论体系完整、归责原则明晰的环境民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