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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要求,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个试点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试点品种,开展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显著降低。为此,《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