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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持续发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已成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有效制止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国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两个层次,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海关履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职能。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确立标志,应当是1995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此之前,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分布零散,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与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此后从立法上明确了海关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执法主体。中国海关总署于2004年制定了《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由此形成了以海关执法为主,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与进出境贸易有关的侵权活动的泛滥,严重地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一段时间以来,进出境环节的侵权行为严重地扰乱了贸易秩序。WTO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而且是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科技、文化和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90年代初,它与我国对外贸易,尤其是与美国贸易的发展休戚相关。1979年中美建交后,双边贸易发展很快,但是中美两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屡屡导致一触即发的双边贸易战。1992年1月17日,中美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将在进出境环节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这是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随后,中美两国又就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进行了多轮谈判和磋商,为使中美双边协议成为法律,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阶段。199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案、调查、放行、处罚、处置等事项,基本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正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一部分。
经过10多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边境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中国海关逐步与外国海关、国际组织、国内相关部门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在情报交换、法律协助、执法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三、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特点
从历年来查获的各类侵权案件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商标侵权案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宣传、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往往发生某商标出了名,就难免会被群起而仿之,甚至在某些出口名牌身上,外商常常会向国内非该商标权利人提供该名牌商标样本,要求仿冒生产。
(二)侵权案件主要发生在出口渠道
根据海关统计,查获出口货物侵权案件数量远高于进口货物侵权案件。外贸企业和生产单位为扩大出口,大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三)被侵权的货物多为科技含量低的易仿冒产品
从海关历年来查获的侵权货物品种来看,绝大多数属于低附加值、生产过程简单的商品,上述商品无复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从查获的侵权产品制造厂家来看多为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无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四、全球化治理视野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思考与实践
(一)国外经验借鉴
2002年,美国推出了《21世纪专利战略发展纲要》。同年,日本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并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此外,欧盟、韩国、印度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都不断得到深化。综合各国知识产权战略,呈现出注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注重政府科学管理、注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3个特点,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加强政府作为
第一,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第二,加强边境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第三,政府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第五,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努力扩大中国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影响。
(三)引导国内企业保护意识
第一,国内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第三,企业应加强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四)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第一,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研究人员资源,广泛开展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后备人才的培养;第三,可以由政府引导,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科研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尽快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安芝,1979年生,上海理工大学)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两个层次,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海关履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职能。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确立标志,应当是1995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此之前,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分布零散,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与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此后从立法上明确了海关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执法主体。中国海关总署于2004年制定了《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由此形成了以海关执法为主,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与进出境贸易有关的侵权活动的泛滥,严重地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一段时间以来,进出境环节的侵权行为严重地扰乱了贸易秩序。WTO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而且是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科技、文化和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90年代初,它与我国对外贸易,尤其是与美国贸易的发展休戚相关。1979年中美建交后,双边贸易发展很快,但是中美两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屡屡导致一触即发的双边贸易战。1992年1月17日,中美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将在进出境环节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这是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随后,中美两国又就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进行了多轮谈判和磋商,为使中美双边协议成为法律,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阶段。199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案、调查、放行、处罚、处置等事项,基本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正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一部分。
经过10多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边境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中国海关逐步与外国海关、国际组织、国内相关部门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在情报交换、法律协助、执法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三、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特点
从历年来查获的各类侵权案件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商标侵权案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宣传、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往往发生某商标出了名,就难免会被群起而仿之,甚至在某些出口名牌身上,外商常常会向国内非该商标权利人提供该名牌商标样本,要求仿冒生产。
(二)侵权案件主要发生在出口渠道
根据海关统计,查获出口货物侵权案件数量远高于进口货物侵权案件。外贸企业和生产单位为扩大出口,大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三)被侵权的货物多为科技含量低的易仿冒产品
从海关历年来查获的侵权货物品种来看,绝大多数属于低附加值、生产过程简单的商品,上述商品无复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从查获的侵权产品制造厂家来看多为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无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四、全球化治理视野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思考与实践
(一)国外经验借鉴
2002年,美国推出了《21世纪专利战略发展纲要》。同年,日本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并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此外,欧盟、韩国、印度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都不断得到深化。综合各国知识产权战略,呈现出注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注重政府科学管理、注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3个特点,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加强政府作为
第一,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第二,加强边境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第三,政府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第五,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努力扩大中国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影响。
(三)引导国内企业保护意识
第一,国内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第三,企业应加强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四)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第一,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研究人员资源,广泛开展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后备人才的培养;第三,可以由政府引导,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科研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尽快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安芝,1979年生,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