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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集团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们现代的市场经济中的影响日益凸显,一定程度的垄断可以促进竞争,但过分的垄断却阻碍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进行,并对其造成破坏。为了能更好的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避免過分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本文着重阐述了企业集团垄断的危害和成因。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对企业集团的垄断应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制。
关键词:竞争 企业集团 企业垄断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一、企业集团垄断行成的原因
首先,企业集团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就必然会形成市场势力,从而限制正当竞争的进行,构成垄断。市场势力主要指在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市场上占有的绝对优势。企业集团市场势力的客观存在,为它们限制市场供给、垄断产品的价格提供了客观条件。当企业集团在某一些领域已经形成了市场势力,价格竞争机制就会失灵。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行业优势进行垄断。
其次,我国的政企分离还不够彻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与企业长期联系在一起,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离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我国的政企分离是不够彻底的。我们的企业经营机制及经营观念尚未彻底改变,部分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处理,而是找政府,这无疑给政府滥用权力找到了适当的借口。
最后,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所以,这也是造成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企业集团垄断的危害
公平的、合法的竞争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企业集团垄断直接造成了对竞争的限制和破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经济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一个国家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市场的统一、开放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企业集团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某地或某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并试图割断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经济联系,其结果往往是形成地区经济封锁或部门经济割据,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固步自封、闭门造车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进步,时间长了,也会造成地方经济的阻滞与退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原有体制的僵化局面,而企业集团垄断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原有体制的残存力量,而且导致了新的条块分割现象。因此,在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危险的破坏力量。
(二)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本应享有平等的经营权。是否交易,与谁交易,在哪里交易,这些都应该由市场经营者自己决定。但是,企业集团垄断为了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一定领域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强迫市场主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交易,从而使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可以充分享受到商品、服务的高质和低价的好处。垄断的存在减弱了竞争,势必淡化垄断者的产品质量意识和开发意识,消费者在市场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即使在垄断者任意提高价格的情况下,也只能听之任之。而且垄断往往还通过地区封锁或部门割据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四)扰乱国家秩序,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
依法行政、政令统一是国家行政的基本原则。而企业集团垄断是传统计划经济的遗留物,在我国现阶段其存在与行政权力的滥用密不可分,这不仅削弱了中央的威信,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紊乱,而且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弛,如果不进行制止,企业集团垄断必将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
三、针对我国企业集团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第一,制定《公司法》,严格按《公司法》进行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加快公司制度的建设,为规制企业集团垄断打下基础。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制公司的发展,是企业集团发展的基础。通过大规模的公司制度建设,积极地培育企业集团的基础。
第二,制定《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或称《竞争保护法》),最关键的是,反垄断必须树立这样一个信念:竞争是能够善用资源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也最能够刺激并引致最大的科技跃进。换言之,要把不信任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以至深信自由市场可以确保个人的发展机会,并让私人可以开创新的事业,从而发挥企业的活力,推动经济的发展等等立法意识和经济观念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基础。
第三,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从企业集团的市场份额出发,界定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以防止企业集团的市场份额过大和出现市场集中度过当的情况。鉴于我国企业集团水平较低,从推动和实现经济规模的目标出发,我们不宜将市场份额的比例定的过低。比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小企业众多,在全国范围内占有10%市场份额的企业集团就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影响,但若将10%作为判断企业集团经济性垄断的标准而加以阻却,既不符合现有国情,也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
第四,建立一个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竞争的专门委员会。中国目前的经济监督、司法监督只要由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工商、税收等多种环节构成,其独立性不强,容易导致大家都管或大家都不管的局面,而且经常受到政府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就使法律的执行缺少强有力的保障。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专门委员会执行经济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环境,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竞争 企业集团 企业垄断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一、企业集团垄断行成的原因
首先,企业集团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就必然会形成市场势力,从而限制正当竞争的进行,构成垄断。市场势力主要指在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市场上占有的绝对优势。企业集团市场势力的客观存在,为它们限制市场供给、垄断产品的价格提供了客观条件。当企业集团在某一些领域已经形成了市场势力,价格竞争机制就会失灵。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行业优势进行垄断。
其次,我国的政企分离还不够彻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与企业长期联系在一起,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离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我国的政企分离是不够彻底的。我们的企业经营机制及经营观念尚未彻底改变,部分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处理,而是找政府,这无疑给政府滥用权力找到了适当的借口。
最后,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所以,这也是造成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企业集团垄断的危害
公平的、合法的竞争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企业集团垄断直接造成了对竞争的限制和破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经济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一个国家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市场的统一、开放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企业集团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某地或某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并试图割断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经济联系,其结果往往是形成地区经济封锁或部门经济割据,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固步自封、闭门造车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进步,时间长了,也会造成地方经济的阻滞与退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原有体制的僵化局面,而企业集团垄断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原有体制的残存力量,而且导致了新的条块分割现象。因此,在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危险的破坏力量。
(二)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本应享有平等的经营权。是否交易,与谁交易,在哪里交易,这些都应该由市场经营者自己决定。但是,企业集团垄断为了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一定领域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强迫市场主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交易,从而使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可以充分享受到商品、服务的高质和低价的好处。垄断的存在减弱了竞争,势必淡化垄断者的产品质量意识和开发意识,消费者在市场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即使在垄断者任意提高价格的情况下,也只能听之任之。而且垄断往往还通过地区封锁或部门割据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四)扰乱国家秩序,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
依法行政、政令统一是国家行政的基本原则。而企业集团垄断是传统计划经济的遗留物,在我国现阶段其存在与行政权力的滥用密不可分,这不仅削弱了中央的威信,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紊乱,而且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弛,如果不进行制止,企业集团垄断必将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
三、针对我国企业集团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第一,制定《公司法》,严格按《公司法》进行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加快公司制度的建设,为规制企业集团垄断打下基础。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制公司的发展,是企业集团发展的基础。通过大规模的公司制度建设,积极地培育企业集团的基础。
第二,制定《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或称《竞争保护法》),最关键的是,反垄断必须树立这样一个信念:竞争是能够善用资源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也最能够刺激并引致最大的科技跃进。换言之,要把不信任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以至深信自由市场可以确保个人的发展机会,并让私人可以开创新的事业,从而发挥企业的活力,推动经济的发展等等立法意识和经济观念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基础。
第三,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从企业集团的市场份额出发,界定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以防止企业集团的市场份额过大和出现市场集中度过当的情况。鉴于我国企业集团水平较低,从推动和实现经济规模的目标出发,我们不宜将市场份额的比例定的过低。比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小企业众多,在全国范围内占有10%市场份额的企业集团就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影响,但若将10%作为判断企业集团经济性垄断的标准而加以阻却,既不符合现有国情,也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
第四,建立一个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竞争的专门委员会。中国目前的经济监督、司法监督只要由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工商、税收等多种环节构成,其独立性不强,容易导致大家都管或大家都不管的局面,而且经常受到政府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就使法律的执行缺少强有力的保障。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专门委员会执行经济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环境,这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