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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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当前,严格意义上的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即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还未完全建立,而且其效能也远未充分发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同志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讲话中指出“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鉴于此,笔者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三调联动工作谈一点自己看法与建议。
  一、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重要意义
  能否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党的执政之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因此,把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让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出第一道防线作用,大力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既具有紧迫性,又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调解工作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德、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有效途径。因此,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发挥三种调解的整体优势。
  (二)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定为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要把依法治国落实到实处,努力实现社会生活各个环节的井然有序,是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依然大量存在,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所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需要
  要确保基层社会稳定就要做好群众工作,为此,中央作出了加强群众工作的决定。调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促进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诚信友爱、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融洽相处;能够有效预防和避免矛盾激化,大量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能够减少群众讼累、降低老百姓维权成本,促进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说,调解工作是群众工作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做好调解工作。
  二、筑牢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基层基础
  要通过加强三种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保障三调联动工作正常运作,为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打下坚实的基层基础。
  (一)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要巩固“区矛盾纠纷调处指导协调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二是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要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土地承包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带有行业性、专业性特征的社会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单位)和诉讼外,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要提高民间矛盾纠纷调解质量。要把预防、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借鉴、推广、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方式方法,不断加强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力度;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并通过社会保险或救助基金等途径对侵害方无力承担赔偿的受害人给予救助;要强化办案意识,提升办案能力,严格办案程序,规范人民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调解率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二)切实强化行政调解工作
  一是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政府要明确行政调解的主管机关,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在此基础上,要使所有的行政机关明确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门和人员。
  二是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对于行政纠纷,要按照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就地化解。调解行政纠纷要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将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等方式,融法、理、情为一体,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多发的部门要在自身妥善做好行政纠纷调解的基础上,联合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防止小纠纷拖大、大纠纷拖炸。
  三是要努力提高行政调解水平。要切实增强调解理念,借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和规范调解制度,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广泛运用调解的方法化解行政纠纷。
  四是要扩大行政调解范围。凡是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民事纠纷以及一切权属和利益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权益,而且还能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只要在主持调解的组织职权范围之内,都可以进行调解。
  (三)深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一是要全面贯彻司法调解原则。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依法扩大司法调解范围,做好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和解工作,努力提高结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从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开始,贯彻实现当事人主体处分原,绝不允许以调解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要防止反复调解,浪费司法资源。   二是要改进司法调解方式。要建立适度社会化调解机制,实现劝导调解制度,实行委托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提高调解结案率;实行邀请协助调解制度,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建立“巡回法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调解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工地、进单位,努力提高司法调解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维权成本。要协助政府法制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政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
  三是要努力提高司法调解水平。要学习借鉴、总结推广省内外司法调解经验,针对个案特点和当事人心理,耐心做好说服教育,积极创造实现和解的氛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既要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要促进当事人以后合作与和睦相处,坚决防止调解简单化和走过场,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三、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路径考量
  要进一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三调联动”的综合优势和效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分流指派权、调处调度权、督察督办权、综合治理考核权及“一票否决”权。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指导司法调解,政府法制负责管理指导行政调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人民调解,通过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掌握本地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分解矛盾纠纷调解任务,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广泛运用调解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建立排查预警机制
  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司法行政机关要分别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司法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突出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群体矛盾纠纷的排查;根据形势需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要建立矛盾纠纷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分级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排查、受理、调处矛盾纠纷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重大、疑难、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三)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司法行政机关对排查和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要进行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调解组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联合调解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以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或涉及全局的不稳定因素,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和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对一些当事人缠访闹访的突出矛盾纠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跟踪掌握信息,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劝导其息诉罢访,既要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三调衔接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主要是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程序、制度、效力和司法救济的有机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置措施,坚持调解在先,及时依法依规调解。当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合理表达自身诉求。人民法院要向行政纠纷当事人宣传行政调解的特点、优势,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进行行政调解,使矛盾纠纷能得到多渠道解决。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第一个受理的行政部门应主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督促管理、服务的单位、系统或领域建立行业性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对其开展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激化前。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根据应急管理体制和应对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存在的倾向性、潜在性的矛盾纠纷,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预防和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保障措施
  要促进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创新保障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综治成员单位和矛盾纠纷突出的主管部门组成,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法委(综治办),负责统一领导三调联动工作,着力解决三调联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全力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
  要努力打造一支适应三调联动工作需要的调解员队伍,要根据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行政调解员,选(聘)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考虑覆盖面、层次性和专业性需要,并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聘用、培训、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调解能力和水平。调解人员要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要耐心细致,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请受礼。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三调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长;要关心和改善人民调解员政治和生活待遇,将选聘的调解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落实“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和抚恤、优待政策,以解决调解员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政法部门、行政机关要切实落实调解经费,着力改变有钱的不调解纠纷,调解纠纷的没有钱的尴尬局面,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基层政法建设
  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两所一庭”、综治中心及其信息化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精减机关、充实基层”和“专编专用、按编定人”的原则,通过系统内部统筹调剂,增加基层维稳力量,以加强对基层三调工作的指导,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的建立和高效运转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加强考核评价
  要把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的主要内容,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确保三调联动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六)加强调研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检查督办,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独立负责,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真正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工作的职能作用。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成绩,纠正偏差,采取多种形式、借鉴推广三调联动工作好做法和好经验,不断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健康、深入发展。
  (七)加强舆论宣传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三调联动工作及其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为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三调联动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调动三调联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选树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方法,不断提高调解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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