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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放权可交易理论的影响下,国际社会中出现了各种碳信托基金,这是《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进行金融市场化运作的产物。碳信托基金属于资金投资信托的一种,但其在信托目的、投资对象与投资主体上与普通投资信托均有不同。碳信托基金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管理人和信托托管人。碳信托基金采取与普通信托基金相似的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