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交易税收制度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li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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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到一个崭新的时代。网络经济应运而生成为21世纪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网络经济在为经济带来新的生命力的同时,其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也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因素。网络交易征税问题一时间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而在力主不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的美国其又有着怎样的打算!对尚处于经济稳步发展的我国,又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势头,税务立法的完善给新型的贸易方式带来的是机遇抑或是挑战。
  关键词:网络交易 税收制度 对策措施
  
  一、网络交易及其税收状况概述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3 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 88万亿美元,预计2006 年将达到12万亿美元。艾瑞市场咨询公司《2006年中国网络购物研究报告》表明,截至2006年底,中国B2C和C2C总体交易额分别为82亿元和23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5%。截止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2.11亿。其中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达到58%。2007年9月《网商崛起-2007中国网商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商已经进入"全面崛起"的阶段,网商人数已经从2004年的400万人发展到如今的3000万人;网络贸易的交易额占企业销售额的平均比重也从2005年的9.85%上升到2006年的16.62%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使网上创业进入了另一个高峰。根据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年网络购物市场的增长趋势明显,目前的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
  网上交易模式有以下几种:B2B、B2C、C2C。由于B2B、B2C类型的网点或网商都涉及企业,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络交易仅仅是为了日常交易提供了一个销售平台。征税焦点问题主要在C2C类型的网店和网商上,即对那些交易规模小,且主要承担就业性质或剩余物品串换性质的C2C网点是否进行征税。在众多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一般的交易流程是:申请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缴纳商品登录费、回复买家留言、邮件确认交易、收款、发货、缴纳交易服务费。这是一单交易的完整过程,而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关于缴纳税款的环节。对C2C网店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 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月收入超过1600元,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网络交易征税未作明确规定,C2C领域成了当前税务机关税收监管的软肋。下面就以占C2C网络购物绝大份额的淘宝网的数据来说明C2C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发展。2008年,淘宝年交易额为999. 6亿元,与2007年的433亿元比较,同比增长了131%,约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来源:商务部) 1%。这相当于2008年每一个中国人在淘宝上平均消费了80元,相当于青海省2008年全省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倍,海南省2008年全省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全区消费品零售总额,重庆市2008年全省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二分之一。随着C2C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的增大,导致了税收严重流失。
  二、网络交易征税制度缺失及困难
  商务部在2006年4月份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但其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征税明确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2日已经通过二审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今后利用互联网开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但2009年1月份,北京工商局宣布2009年将把B2B交易平台中的网店、专业门户网站和综合门户网站中的经营主体纳入监控,而没有再提及C2C形式的个人网店。而上海2009年3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中明确允许C2C形式的普通销售者可以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2008年12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办理执照。
  近几年, 我国也还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发展" 十一五" 规划》等其它文件,但都没有谈到税收。在我国现有制度及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并没有任何可以对网络交易征税问题进行有效约束的手段。由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在没有明确税种能够规制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做的首先是对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交易行为进行规定。
  C2C网络交易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纳税义务人确定困难。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实施居民税收管辖,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卖家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取代了传统的商铺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手续,不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课税对象性质不明确。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其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这是以往的税务机关没有接触过的新形式。
  3.为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多表现为电子凭证,而电子凭证易被修改且不易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
  4.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造成冲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而C2C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国外代购日益兴起,早已经超出本国的范围,致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网络交易征税对策
  为了体现税收法定性与实现税收公平性,我国首先应该健全现有法律制度,针对网络交易征税这一巨大漏洞采取弥补措施。首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现行税制为基础, 在不改变现有税收体制的前提下,即通过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网络购物税收方面的规定, 明确网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其次, 开发征税软件并培育相关技术人才。研发软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网上自动征税, 通过技术手段克服征管难题。在开发了相关的软件之后, 要加强对相关征收人员的培训, 使之能适应网络征税的新工作。再次,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由于网络征税问题涉及到税收、金融、财政、海关、工商等部门以及电子商务协会和网络等相关协会, 所以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 就必须要这些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才能完成。通过各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出电子商务运行最优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构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网。还要与海关外贸等部门协调解决好涉及外贸和进出口的网络购物的税收问题。特别还需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 实施对网络购物征税的监管以及对偷漏税等问题的制裁。
  
  参看文献:
  [1]张倩,《关于个人网上交易纳税问题的思考》,工会论坛,2006 年1 月
  [2]田文英、单杰,《网络交易中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之探究》,商业研究,2005年2月
  [3]李敏,《网上交易征税刍议》,中国中小企业,2007年12月
  [4]黎佳,《关于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的思考》,市场周刊,2006年8月
  作者简介:贾珂(1987--), 女,,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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