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异化与制约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004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权力自人类社会形成起就一直存在.人类要实现公平正义就需要借助公权力来维护公共秩序.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迁,公权力在运行中时常会发生异化现象,公权力异化意味着公权力的运行轨迹与其原本所遵循的公共性的本质价值相违背,从而使其服务于掌权者的个人利益而非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就必定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已是大势所趋.本文在对公权力及其异化概念阐述的基础上,分析抑制公权力异化的必要性,并从不同视角提出相应的制约措施和途径.
其他文献
区域协同立法所体现的区域法治协调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题中之义。区域协同立法应当在保持现有宪法框架和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前提下展开。区域协同立法不是打破现有宪法和法律框架创设出的一种新的立法体制,而是在现有立法体制下的一种新的地方立法协调机制,其目的在于破除地方立法的保护主义,克服地方立法弊端,解决区域法治不协调的问题。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模式选择。统一立法模式、特定区域立法模式和区域共同立法模式都不适用于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根据区域类型采取多元协商立法模式。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属于法治社会建设大环境下的一种必然和趋势.有关方面工作开展的合理性、有效性、实用性将会直接影响行政主体职权形式、接受监督情况、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