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的蹊跷暴涨伤害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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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深市某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拟筹划收购某手机品牌业务,但在公告发布之前32个交易日内,股价累计涨幅高达267%。9月12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泄漏或内幕交易的情形;9月15日公司回复关注函称不存在此类情形。
  截至9月11日,该公司称收购事项处于初期商议筹划阶段,并未签署任何意向书或相关交易协议,公司尚未确定交易主体、涉及的具体资产范围及交易对价,尚未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7月底以来该公司股价莫名上涨,公司于8月4日和8月17日两度发布股价异动公告,表示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但到9月11日又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公告,前后信息披露或有矛盾。
  还没有公告收购信息,股价就提前抢跑,有网友认为“肯定有内幕交易”。应该说,此类现象并非某公司一家,近来有些上市公司在发布收购、重大重组等信息之前,股价已有巨幅上涨异动。
  目前看,本案涉嫌几个违规疑点。一是可能涉嫌内幕信息泄露。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本次筹划收购事项可能早就在运作,相关信息此前有所泄露,有投资者提前潜伏。
  二是可能涉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上市公司本次筹划收购事项,可能确实是公告日附近才筹划、之前没有筹划,但发布本次收购事项信息,或是为了在市场找接盘侠,这可能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也即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披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
  三是可能涉嫌二级市场操纵。还有可能上市公司前后信披都无毛病,股价提前无缘无故上涨,只是由于二级市场资金的操纵行为导致。
  上市公司基本面没有什么太大变化,股价却脱离市场大势无缘无故暴涨,投资者对此逐渐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如此市场就比较可怕,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已存疑。
  A股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是两大毒瘤,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又可能是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介质或导火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相互交织。内幕交易的实质就是小偷,小偷偷个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内幕交易者偷其他投资者的钱,并未引起相同程度的足够重视。
  而市场操纵除了二级市场操盘主力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的操纵,还有利用上市公司信息发布渠道法律地位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除了2016年的宏达新材案例之外,似未见到其它“利用信息優势操纵”案例,此类操纵主体想要什么信息、上市公司就发布什么信息,操纵者其实也可能提前知道即将发布的信息,操纵行为也可能同时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而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可能是真实的但披露时点可能有所选择,不符合信披“及时性”要求;也可能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根本就没有打算运作成功,只是吸引投资者的诱饵。
  千千万万中小投资者投身股市,希望利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利用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来深入研究获取相应投资收益,希望与其它投资者拥有同等地位、公平博弈。而内幕交易者、操纵者、上市公司内部勾连人,却可提前偷看底牌,或者联合做局请君入瓮,将中小投资者玩弄于鼓掌之中,为害巨大。
  就目前情况来看,虚假陈述的民事追责法律体系、司法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对类似本案的涉嫌违法违规,本应从虚假陈述角度来深查追责,让相关主体对中小投资者做出民事赔偿;不过,由于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模糊性,要认定虚假陈述并不容易,且追责往往局限于上市公司层面,因此也难有好的效果。
  而若从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角度追责,虽然民事责任或难追究到位,但新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严厉的行政处罚也可能让违法违规主体损失惨重、倾家荡产,从这些角度追责也未尝不可。当然,对于“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也要注意追责到具体责任人,只有各方对此类操纵行为的认识和打击提高到相当高度,A股市场健康发展才有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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