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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保险法》颁布并施行5周年,笔 者愿将平时积累的有关对《保险法》的一些思考付诸笔端,以抛砖引玉,共同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一、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又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上述规定看,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以及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构成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