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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闹得轰轰烈烈的药家鑫案和李庄漏罪案在今年4月22号有了结果。这个案件,还有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许霆案、孙伟铭案,甚至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刘涌案,都引发了广大民众的热议与参与。民众的暴动式的参与,对我国的司法来说,是一大障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众法律意识的渐渐提升,广大民众对各种法律案件表现出极大地热情。在此时,即出现了民意与法治的对立与博弈。如若民众的呼声与法治相符合,那也就罢了;但是,倘若民众的呼声,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的具体规定相冲突,该何去何从呢?尤其是现阶段传媒高度发展,基于大众传媒所产生的民意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处于一种什么位置,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对民意下一个定义。所谓民意,是指在特定社会中,出自于该社会中的主流群体对该社会中所发生的事件所持有的价值判断和态度。我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意”历来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注重的问题。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成体提升,民众对我国的司法表现出极大地热情。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民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大为发展,民意在这种情况下也快速的聚合发展,表现出极大地力量。
民意的参与对于司法来说,的确有其正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能够弥补国家机关司法能力的缺陷,保证能够及时查处犯罪。如邓玉娇案件的查明。二是能够形成司法监督,抑制司法官员腐败现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的公正。如在许霆案中,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参与,民意的呼声,许霆或许就会因为盗窃17余万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显示了民众的积极作用。但是司法独立与民意的参与之间存在着矛盾,在很多情况下,民意会抹杀了司法的公正。民众的暴动式的参与,危机潜藏。司法的精英性与民意的大众性导致民意本身就存在着缺陷。
一、从民意产生的角度来说
拿刑事案件来说,民众一般是从媒体报道和舆论中了解到案件的发生过程,这一了解案件的渠道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托克维尔曾说:“报刊是把善与恶的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媒体自身存在着缺陷。
1、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与案件材料的冗杂发杂性之间存在矛盾。新闻有第一时间的时限要求,而案件的处理需要时间,案卷材料也可能卷帙浩繁,这导致媒体的报道往往以偏概全,报道不实。
2、媒体的炒作之嫌。在媒体高度商业化的今天,为了实现对发行量和点击率的追求,媒体往往热衷于炒作。而媒体的过分炒作,往往使民众接收到经过“处理”的“事实”。民意在此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往往会对司法形成某种不正当的干扰。
3、政治力量可能会干预媒体的报道,从而干预了民众对案件事实的捕捉。使得民意的事实基础不实。就拿刘涌案来说,刘案社会舆论的形成,更多的是政治力量干预的结果。对于刘涌案媒体报道的基本素材来自控方的透露,而正是这些未经庭审的犯罪事实塑造了民众对刘涌案的基本印象。基于此,民意中杀的呼声强烈,最终出现了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的判决结果。
二、从民意的内容角度来分析
一方面,民众是一个非专业的群体,而司法注重的是精英性,需要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的分析。民众与专家之间存在着一个非专业与专业的问题。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民众往往从感性方面入手分析,不具备基本的法学思维。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就是不具备法学思维的纯感性的结果,这个与理性的司法是相背离的。
另一方面,专家与民族的区别,还是一个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矛盾。专家往往是从应然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而民众往往从实然的角度来观察问题。
第三,民众在通常情况下,是怀着“恶有恶报”的心理,报应情感强烈。他们怀有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热衷于同态复仇,崇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朴素的公正思想。这就使得民意也具有这种朴素的同态复仇的特点,这就体现出一种滞后性。
民意往往具有非理性、情绪性和滞后性,我们应当理性的认识民意。
三、从民主的角度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提倡民主。但是如果在司法过程中不服从民意,有些人会问,这不就与民主理念相矛盾吗?我认为,我们是提倡民主,但是也因该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处理问题。民主的触角不能触及社会生活得每一个角落,起码现阶段是不能触及到司法的领域的。我们不能破坏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托克维尔曾提出多数人暴政的著名命题,认为民主也可能产生暴政。在他看来,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地东西。休谟曾断言“政府只建立在民意之上,这个原则既适用于最自由和最得民心的政府,也应用于最专制和最黩武的政府”。
我认为,从我国现阶段各方面的国情综合分析看,我国的民主还是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同样的道理,我国民主制度一个很大的不足在于,作为实行民主的主体的广大民众,本身的各项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及社会生活中相关制度政策的不完善,这样就使得民主不“民主”。
结语
我们对于民意,应该持有正确的态度。当然,我们不是不考虑民意,成功的民意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我的意见是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民主,实现民意。在在司法上,只能保持无为。在民意与法治的博弈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存在,以期达到一种正义公正的结果。
参考书目:
[1]《现代法理学》赵震江 付子堂 北大出版社
[2]《法理学》万斌著 浙江大学出版社
[3]《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张晨 王家宝《政治与法律》97年第五期
[4]《法的应然和实然》李道军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5]《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卷《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
[6]《刑法学》张明楷著 法律出版社
[7]《法理思考的印迹》张志铭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法律哲学》德 考夫曼著 法律出版社
首先,我们要对民意下一个定义。所谓民意,是指在特定社会中,出自于该社会中的主流群体对该社会中所发生的事件所持有的价值判断和态度。我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意”历来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注重的问题。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成体提升,民众对我国的司法表现出极大地热情。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民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大为发展,民意在这种情况下也快速的聚合发展,表现出极大地力量。
民意的参与对于司法来说,的确有其正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能够弥补国家机关司法能力的缺陷,保证能够及时查处犯罪。如邓玉娇案件的查明。二是能够形成司法监督,抑制司法官员腐败现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的公正。如在许霆案中,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参与,民意的呼声,许霆或许就会因为盗窃17余万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显示了民众的积极作用。但是司法独立与民意的参与之间存在着矛盾,在很多情况下,民意会抹杀了司法的公正。民众的暴动式的参与,危机潜藏。司法的精英性与民意的大众性导致民意本身就存在着缺陷。
一、从民意产生的角度来说
拿刑事案件来说,民众一般是从媒体报道和舆论中了解到案件的发生过程,这一了解案件的渠道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托克维尔曾说:“报刊是把善与恶的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媒体自身存在着缺陷。
1、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与案件材料的冗杂发杂性之间存在矛盾。新闻有第一时间的时限要求,而案件的处理需要时间,案卷材料也可能卷帙浩繁,这导致媒体的报道往往以偏概全,报道不实。
2、媒体的炒作之嫌。在媒体高度商业化的今天,为了实现对发行量和点击率的追求,媒体往往热衷于炒作。而媒体的过分炒作,往往使民众接收到经过“处理”的“事实”。民意在此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往往会对司法形成某种不正当的干扰。
3、政治力量可能会干预媒体的报道,从而干预了民众对案件事实的捕捉。使得民意的事实基础不实。就拿刘涌案来说,刘案社会舆论的形成,更多的是政治力量干预的结果。对于刘涌案媒体报道的基本素材来自控方的透露,而正是这些未经庭审的犯罪事实塑造了民众对刘涌案的基本印象。基于此,民意中杀的呼声强烈,最终出现了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的判决结果。
二、从民意的内容角度来分析
一方面,民众是一个非专业的群体,而司法注重的是精英性,需要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的分析。民众与专家之间存在着一个非专业与专业的问题。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民众往往从感性方面入手分析,不具备基本的法学思维。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就是不具备法学思维的纯感性的结果,这个与理性的司法是相背离的。
另一方面,专家与民族的区别,还是一个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矛盾。专家往往是从应然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而民众往往从实然的角度来观察问题。
第三,民众在通常情况下,是怀着“恶有恶报”的心理,报应情感强烈。他们怀有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热衷于同态复仇,崇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朴素的公正思想。这就使得民意也具有这种朴素的同态复仇的特点,这就体现出一种滞后性。
民意往往具有非理性、情绪性和滞后性,我们应当理性的认识民意。
三、从民主的角度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提倡民主。但是如果在司法过程中不服从民意,有些人会问,这不就与民主理念相矛盾吗?我认为,我们是提倡民主,但是也因该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处理问题。民主的触角不能触及社会生活得每一个角落,起码现阶段是不能触及到司法的领域的。我们不能破坏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托克维尔曾提出多数人暴政的著名命题,认为民主也可能产生暴政。在他看来,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地东西。休谟曾断言“政府只建立在民意之上,这个原则既适用于最自由和最得民心的政府,也应用于最专制和最黩武的政府”。
我认为,从我国现阶段各方面的国情综合分析看,我国的民主还是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同样的道理,我国民主制度一个很大的不足在于,作为实行民主的主体的广大民众,本身的各项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及社会生活中相关制度政策的不完善,这样就使得民主不“民主”。
结语
我们对于民意,应该持有正确的态度。当然,我们不是不考虑民意,成功的民意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我的意见是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民主,实现民意。在在司法上,只能保持无为。在民意与法治的博弈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存在,以期达到一种正义公正的结果。
参考书目:
[1]《现代法理学》赵震江 付子堂 北大出版社
[2]《法理学》万斌著 浙江大学出版社
[3]《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张晨 王家宝《政治与法律》97年第五期
[4]《法的应然和实然》李道军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5]《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卷《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
[6]《刑法学》张明楷著 法律出版社
[7]《法理思考的印迹》张志铭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法律哲学》德 考夫曼著 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