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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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能够拥有和支配的私有财产比以前多了很多。因此,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需求,私有财产的地位得到了重新的肯定和认识,并得到了根本大法——民商法的保障。本文首先就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策的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接着分析了私有财产保护的特点,并提出了强化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对策
  与其他的部门法律相比,民商法直接明确了对私人财产和私有经济的保护。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新时期下,研究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策的特点
  (一)平等性。民商法中对私有财产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平等性的特点。这里所指的平等性原则指的是在民商法内,所有的私人财产和私人经济的拥有者具有平等性。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私人财产和私人经济都受到法律上平等的保护。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一切的民事主体,不管其所处的经济地位的高低,也不管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是哪种,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一视同仁。同时,所有的经济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下,其合法权利也同样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享有一致的平等性。
  (二)补偿性。在民商法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的一个特点为补偿性。这里所说的补偿性具体指的是如果发生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且这里所指的合理合法的赔偿应该是以侵权人实际收到的损失为准。这种补偿性的特点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使其免受侵权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必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全权负责,即要将从被侵权人那里所获得的利益全数的补偿给被侵权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补偿不得低于损失,同时对侵权人的惩罚也不得多于或者是少于其应有的付出。
  二、 私有财产保护的特点
  (一)私有财产的保护与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不能单独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因此,统治阶级在宪法中的规定必然会制定与其阶级利益相符合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内对于经济制度都有着较为一致的规定,其经济制度主要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关系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这三种构成。在这三者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处于决定地位,是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社会财产的去向所在。而财产权关系则是在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生产资料所有制具体化的体现为财产关系的调整。同时,通过制定的分配制度能够合理的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关系和分配制度共同构成经济制度。所以,一旦分配制度发生了变化,涉及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
  (二)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相对状态。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就对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保护有所提及。1954年的宪法中便对公共财产的法律描述为“神圣不可侵犯”。我国的宪法对于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平等对待,不可偏废。这种对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追溯的历史很久远,所有制本身就是确定财产权归属的终极依据,因此明确的所有制制度是对各种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基本前提。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其对财产的保护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本依据,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对财产的保护自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的制约,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式发展的。就算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我国的所有制制度仍然是以多种混合所有制结构而存在着,这种所有制制度客观上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相对状态。
  (三)私有财产以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为主,兼顾生产资料。自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到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后的各个版本的宪法中都有关于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提法。这些不同的表述反映了我国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不同理解,也体现了我国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特别是在1988年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私人财产中既有生活资料,也还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因此,在1988年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扩张了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范畴,将私人财产的外延扩充至生产资料上。换句话说,我国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以生活资料为主,并同时要兼顾生产资料的保护。
  三、 强化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体系。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立法体系,其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为在如果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列出相应的罪行的行为则不可以被定性为犯罪,这个显然是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现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的犯罪行为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各行各业中。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立法的局限性,使得这部分的犯罪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依据,让这部分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允许的。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法体系,让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可循,让侵犯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这才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法律监督。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缺乏规范性,且尚不完备,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果。私人财产受到相应的保护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受的最基本权利。民商法中的法律监督对于保护公民的合同财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加强我民商法中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落实法律效果十分有效。
  (三)落实实践。落实实践是司法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司法实践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一些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只有通过法律制裁这一步,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最终被体现。因此,任何一部法律,最终落实的司法实践是关键所在。对于民商法中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来说,相关部门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保证民商法的实施力度,才能让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强调侵权行为法。这里所指的侵权行为法指的是对于侵权人侵害他人行为而做出的相应制裁,并对其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提供补偿的民法的总称。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侵权行为法也发展的越来越完善。因此,强调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性是现如今的法律工作者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想强化私有财产民商保护的效果,大强度的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想要在社会上充分发挥其效果,恰当得力的宣传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民商法保护中,应该利用一切机会多进行宣传,让公民明白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如果一旦受到侵害,可以申请法律保护。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我国的民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尽量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使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很好的保护。(作者单位: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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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海燕.私人财产权限制研究论述[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12).
  [4]程翔龙.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略述[J].楚天法治,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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