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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要求2010年完成在住宿、沐浴、游泳三类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