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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废止,我们国家步入“后劳教时代”,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如何进行符合现实国情的规制,是摆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九)将部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经犯罪化(如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后纳入刑法的调整,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理论界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引入犯罪分层理论,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轻罪和重罪,继而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所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构建轻罪法,并设定不同的处置制度、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体化。然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