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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成果。然而,在实际改革过程中,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尚面临着资源分配、权利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应以村民小组为边界确定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应落实村民小组对土地等相关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进一步落实经营管理权。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经济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