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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邱某受雇于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2月初,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仍然由李某负责。2009年1月底,捞砂船的铁锚掉入水中,邱某与李某一起下船打捞,不料邱某溺水身亡。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