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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构成了支持扶贫开发的资金体系。现实的扶贫开发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重财政资金投入、轻信贷资金投入的工作失衡现象,甚至有的地方扶贫办对信贷扶贫工作处于停止状态,从而偏离了扶贫开发的主方向。
信贷扶贫资金在新时期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不容忽视
1、信贷扶贫方式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经过了“八七攻坚”后的贫困问题从外象到内质都发生了很大改变,虽然新时期扶贫工作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新措施,但开发式扶贫的总体方针未变,不论是生产性开发、人力资源开发还是其他经营性开发,都建立在以项目为依托的基础上。项目开发离不开信贷的支持。在“八七攻坚”期间,信贷扶贫和财政扶贫一并是当时的主要扶贫手段。而在更追求整体效益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扶贫开发中,信贷扶贫项目具有更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具有更广阔的包容性。实践中一个信贷项目的上马或一个龙头企业的投建,就有可能培植一项产业或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而财政扶贫资金远远没有这样的功效。信贷扶贫方式无疑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
2、信贷扶贫资金是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开发的主要资金支撑。从投入的量上看,国家每年除了拿出100多亿的财政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金融部门还要放出300多亿的巨额信贷资金支持扶贫。就我们沅陵县而言,每年投入的信贷扶贫资金大约是3000万元左右。而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不到1000万元,只有信贷资金的三分之一。从支持的范围上来看,信贷扶贫可以涉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所有产业和项目开发,并突出于产业经济项目,对经济的直接拉动较大,而财政扶贫多投资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经济的直接拉动较弱。且重点、大型的扶贫项目,不论是产业项目、还是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在信贷资金的支持下才得以完成的。另外,信贷扶贫每投资100万就能直接拉动5万-8万元的财税增长。显而易见信贷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力度都比财政资金要大得多。
3、信贷扶贫方式能有力促进贫困地区市场化进程。财政扶贫资金是政府口袋里的钱,主要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受到来自市场的制约较少,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扶贫部门相对好争取、好管理,扶贫办自然愿意多争取和使用这样的资金。而信贷扶贫资金是来自社会和市场的资金,它的争取和使用要受到金融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制约,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那么贫困地区的企业或农户在争取和使用信贷扶贫资金的时候,首先必须立足于市场需求和金融机制的要求,科学地策划、选择、制作项目,才能争取到信贷扶持。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孤立的市场,也没有孤立的企业,贫困地区在信贷扶贫的支持和驱动下,与市场进一步沟通、融合,在不断改进和创新的经营活动中,贫困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必然提高,经济发展相应提速。
4、信贷扶贫方式是农行拓展客户范围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契机。国家把信贷扶贫业务划到农业银行管理,主要是因为农业银行有对三农服务的传统优势。但随着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分离改革,农行在职能上的传统优势逐步被削弱,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已远不如农村信用社做得全面和彻底,农行不得不和其他商业银行一起争夺其他行业的金融客户。固有的优势不再,新的竞争异常激烈,农行的发展受到严峻挑战之际,信贷扶贫无疑为其提供了新的机遇,首先是央行“硬货币”的基础支持,为其发展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是中央财政的利息补贴,为其维护了十分稳定的投资利益。作为曾经拥有支农业务优势的农行,在开展常规信贷业务的同时,要勇于担当起扶贫职责,更要拓宽视野,转换机制,架构良好的合作关系,培植优良的信贷扶贫客户,实现绩效新的增长。
克服当前信贷扶贫中的不足,确立信贷扶贫在新时期扶贫开发中的主导地位
1、克服认识上的不足,树立信贷扶贫的新观念。首先是加强对信贷扶贫作用和功效的认识,信贷扶贫具有上述财政扶贫及其他扶贫方式不可比及的作用和功效,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这一点切不能忽视。其次,扶贫是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政府部门必然要担当起这份职责的重托,但扶贫既然与信贷挂上了钩,银行部门也少不了一份职责,那么政府部门与银行之间合作是否融洽成了信贷扶贫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合作中双方都要克服和排除现实中存在的推诿与其它做法,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勇于担当起本部门职责的同时,也要理解各自工作制度的不同要求,不断改善和默契合作关系,维护良好的信贷扶贫大局。另外,信贷扶贫客户要彻底破除把“扶贫资金等同于为民政救济资金”的思想,要强调信贷观念,自觉维护良好的借贷信誉,努力提高信贷扶贫资金的回收率,促使信贷扶贫有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
2、克服准入制度上的不足,建立借贷双方都适合的运作机制。信贷扶贫之所以主导作用难以凸现,这说明信贷扶贫制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为:贫困地区客户获得信贷扶贫扶持与其他商业客户得到信贷支持的准入机制同等,如客户的资质等级和能作担保抵押的实物或实体与其他客户必须同等,而贫困地区的客户与发达地区的客户的质量又怎能相提并论呢,这无疑加大了贫困地区客户获得信贷扶贫扶持的难度,甚至于无法做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在可变的制度上做文章,那就是放宽贫困地区客户获得信贷扶贫扶持的准入条件,不强求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定低于70%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降低对贫困地区客户资质等级方面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信誉等多种贷款形式的存在。另外在担保抵押方面也要有所突破和放宽,实物和实体担保抵押不及的情况下允许第三者或域外实体的参与合作。
3、克服贴息制度上的不足,建立突出扶贫效益的信贷贴息机制。当前信贷扶贫只在财政贴息上体现对贫困客户的照顾性,但贴息制度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贴息量小、期短,中央财政只按年利率4%贴息,而且只贴一年,客户享受不到更多的优惠照顾。二是贴息的结算方式繁杂。必须由银行、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共同签章,层层上报,但贴息到位由银行单独划转执行,缺乏透明度。为此有必要对贴息制度进行调整,根据产业类别提高贴息比率,或延长贴息时限。对贫困农户直接承借的生产周期长,投入大、利润率低的种养产业,在贷款期限内要给予全贴,对农业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也要放宽贴息政策。让客户享受到更多的扶贫照顾。在落实贴息方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经有关部门核定后将贴息资金补给银行,二是经有关部门核定后财政将贴息资金补给客户单位,但尽可能要简便、直接到位。在贴息主体上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省级或地方财政也要参与进来。
4、克服专营制度上的不足,建立信贷扶贫放贷的竞争机制。目前信贷扶贫由农业银行专营,农业银行固有一些优势,但针对不同类别客户,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在直接支持农户时,服务功能就远不如农村信用社,所以有必要破除信贷扶贫专营制度,建立信贷扶贫放贷的竞争机制,只要是有利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扶贫开发项目,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参与支持。特别在针对“三农”服务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上,要让农村信用社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深入基层、直接与农接触的功能优势。
5、克服还贷制度上的不足,促使形成信贷扶贫的良性循环。当前信贷扶贫资金的沉淀率较高,回收率低,也是一个普遍现象。沅陵县信贷扶贫资金累计发放额已近2.5亿元,回收率不到60%,形成不良贷款约5000多万。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除投资失误、市场影响外,还有还贷制度上的漏洞。客户“赖帐”是客观因素,银行收贷不力和政府配合、支持收贷不力是主要因素。提高贷款的回收率,银行要建立更强硬的收贷机制,要依法收贷。同时政府部门在推荐信贷扶贫项目之后,也要协助银行收贷。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该破产的要坚决破,该拍卖的要坚决卖,确保国家和社会资产不变质、不流失,以促使形成信贷扶贫的良性循环。
信贷扶贫资金在新时期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不容忽视
1、信贷扶贫方式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经过了“八七攻坚”后的贫困问题从外象到内质都发生了很大改变,虽然新时期扶贫工作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新措施,但开发式扶贫的总体方针未变,不论是生产性开发、人力资源开发还是其他经营性开发,都建立在以项目为依托的基础上。项目开发离不开信贷的支持。在“八七攻坚”期间,信贷扶贫和财政扶贫一并是当时的主要扶贫手段。而在更追求整体效益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扶贫开发中,信贷扶贫项目具有更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具有更广阔的包容性。实践中一个信贷项目的上马或一个龙头企业的投建,就有可能培植一项产业或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而财政扶贫资金远远没有这样的功效。信贷扶贫方式无疑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
2、信贷扶贫资金是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开发的主要资金支撑。从投入的量上看,国家每年除了拿出100多亿的财政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金融部门还要放出300多亿的巨额信贷资金支持扶贫。就我们沅陵县而言,每年投入的信贷扶贫资金大约是3000万元左右。而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不到1000万元,只有信贷资金的三分之一。从支持的范围上来看,信贷扶贫可以涉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所有产业和项目开发,并突出于产业经济项目,对经济的直接拉动较大,而财政扶贫多投资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经济的直接拉动较弱。且重点、大型的扶贫项目,不论是产业项目、还是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在信贷资金的支持下才得以完成的。另外,信贷扶贫每投资100万就能直接拉动5万-8万元的财税增长。显而易见信贷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力度都比财政资金要大得多。
3、信贷扶贫方式能有力促进贫困地区市场化进程。财政扶贫资金是政府口袋里的钱,主要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受到来自市场的制约较少,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扶贫部门相对好争取、好管理,扶贫办自然愿意多争取和使用这样的资金。而信贷扶贫资金是来自社会和市场的资金,它的争取和使用要受到金融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制约,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那么贫困地区的企业或农户在争取和使用信贷扶贫资金的时候,首先必须立足于市场需求和金融机制的要求,科学地策划、选择、制作项目,才能争取到信贷扶持。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孤立的市场,也没有孤立的企业,贫困地区在信贷扶贫的支持和驱动下,与市场进一步沟通、融合,在不断改进和创新的经营活动中,贫困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必然提高,经济发展相应提速。
4、信贷扶贫方式是农行拓展客户范围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契机。国家把信贷扶贫业务划到农业银行管理,主要是因为农业银行有对三农服务的传统优势。但随着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分离改革,农行在职能上的传统优势逐步被削弱,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已远不如农村信用社做得全面和彻底,农行不得不和其他商业银行一起争夺其他行业的金融客户。固有的优势不再,新的竞争异常激烈,农行的发展受到严峻挑战之际,信贷扶贫无疑为其提供了新的机遇,首先是央行“硬货币”的基础支持,为其发展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是中央财政的利息补贴,为其维护了十分稳定的投资利益。作为曾经拥有支农业务优势的农行,在开展常规信贷业务的同时,要勇于担当起扶贫职责,更要拓宽视野,转换机制,架构良好的合作关系,培植优良的信贷扶贫客户,实现绩效新的增长。
克服当前信贷扶贫中的不足,确立信贷扶贫在新时期扶贫开发中的主导地位
1、克服认识上的不足,树立信贷扶贫的新观念。首先是加强对信贷扶贫作用和功效的认识,信贷扶贫具有上述财政扶贫及其他扶贫方式不可比及的作用和功效,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这一点切不能忽视。其次,扶贫是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政府部门必然要担当起这份职责的重托,但扶贫既然与信贷挂上了钩,银行部门也少不了一份职责,那么政府部门与银行之间合作是否融洽成了信贷扶贫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合作中双方都要克服和排除现实中存在的推诿与其它做法,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勇于担当起本部门职责的同时,也要理解各自工作制度的不同要求,不断改善和默契合作关系,维护良好的信贷扶贫大局。另外,信贷扶贫客户要彻底破除把“扶贫资金等同于为民政救济资金”的思想,要强调信贷观念,自觉维护良好的借贷信誉,努力提高信贷扶贫资金的回收率,促使信贷扶贫有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
2、克服准入制度上的不足,建立借贷双方都适合的运作机制。信贷扶贫之所以主导作用难以凸现,这说明信贷扶贫制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为:贫困地区客户获得信贷扶贫扶持与其他商业客户得到信贷支持的准入机制同等,如客户的资质等级和能作担保抵押的实物或实体与其他客户必须同等,而贫困地区的客户与发达地区的客户的质量又怎能相提并论呢,这无疑加大了贫困地区客户获得信贷扶贫扶持的难度,甚至于无法做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在可变的制度上做文章,那就是放宽贫困地区客户获得信贷扶贫扶持的准入条件,不强求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定低于70%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降低对贫困地区客户资质等级方面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信誉等多种贷款形式的存在。另外在担保抵押方面也要有所突破和放宽,实物和实体担保抵押不及的情况下允许第三者或域外实体的参与合作。
3、克服贴息制度上的不足,建立突出扶贫效益的信贷贴息机制。当前信贷扶贫只在财政贴息上体现对贫困客户的照顾性,但贴息制度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贴息量小、期短,中央财政只按年利率4%贴息,而且只贴一年,客户享受不到更多的优惠照顾。二是贴息的结算方式繁杂。必须由银行、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共同签章,层层上报,但贴息到位由银行单独划转执行,缺乏透明度。为此有必要对贴息制度进行调整,根据产业类别提高贴息比率,或延长贴息时限。对贫困农户直接承借的生产周期长,投入大、利润率低的种养产业,在贷款期限内要给予全贴,对农业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也要放宽贴息政策。让客户享受到更多的扶贫照顾。在落实贴息方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经有关部门核定后将贴息资金补给银行,二是经有关部门核定后财政将贴息资金补给客户单位,但尽可能要简便、直接到位。在贴息主体上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省级或地方财政也要参与进来。
4、克服专营制度上的不足,建立信贷扶贫放贷的竞争机制。目前信贷扶贫由农业银行专营,农业银行固有一些优势,但针对不同类别客户,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在直接支持农户时,服务功能就远不如农村信用社,所以有必要破除信贷扶贫专营制度,建立信贷扶贫放贷的竞争机制,只要是有利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扶贫开发项目,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参与支持。特别在针对“三农”服务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上,要让农村信用社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深入基层、直接与农接触的功能优势。
5、克服还贷制度上的不足,促使形成信贷扶贫的良性循环。当前信贷扶贫资金的沉淀率较高,回收率低,也是一个普遍现象。沅陵县信贷扶贫资金累计发放额已近2.5亿元,回收率不到60%,形成不良贷款约5000多万。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除投资失误、市场影响外,还有还贷制度上的漏洞。客户“赖帐”是客观因素,银行收贷不力和政府配合、支持收贷不力是主要因素。提高贷款的回收率,银行要建立更强硬的收贷机制,要依法收贷。同时政府部门在推荐信贷扶贫项目之后,也要协助银行收贷。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该破产的要坚决破,该拍卖的要坚决卖,确保国家和社会资产不变质、不流失,以促使形成信贷扶贫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