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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一定变化性的,但无论是相对稳定的城市规划还是调整的城市规划,都会给一定的利益主体在利益上带来损益,但在现实中我们常以局部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大局利益为由,忽视了因规划的稳定或调整而给利益主体带来的损益.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未来新的城市规划法应该对此问题有个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