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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于卫生系统面临的越来越重的财政压力,医保谈判对药物的价值评估中,成本效益和医保基金负担能力间的关系问题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人们对使用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进行决策是否考虑到可负担性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本研究通过研究药物经济学评价(PE)与医保预算影响分析(BIA)的区别,发现医保谈判中使用PE并未完全考虑到可负担性问题.因此,建议我国在医保谈判中同时使用评估药物的经济学效益及医保基金可负担性的工具,优选药物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保障基金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