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与因特网的较量

来源 :党政干部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mato200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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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前破获首例“网上黑客”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盗取他人密码,并以此要挟事主。警方根据银行账号,顺藤摸瓜,将疑犯抓获。据悉,受害人樊某等6人是网吧的常客,近一段时间,6人迷上了一种名为“传奇”的网络游戏。就在他们为这种游戏着魔的时候,陆续发现自己的游戏人物密码被盗用,不能升级而无法继续玩下去。没多久,他们就收到盗号者的要挟:用钱赎回密码。根据对方提供的联系方式,6名受害人在网上聊天室与该人联系上了,此人提出自己已盗取他们使用的游戏人物密码,如果想继续使用,就将1300元人民币汇入对方农业银行金穗卡账号上。6人在将1300元打进对方账号的同时,也向警方报了案。根据银行帐号,警方很快查明了该账户是新疆某高校一名在校大学生的,根据开户者的登记资料,警方很快找到了这两名盗号者。经询问,两盗号者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警方透露,这两名盗号者从小就比较痴迷电脑,今年都只有20岁。
  这个案例就是人们常说的“网络犯罪”的一种。严格来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它是人们对近年来出现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的一个总的称呼。从《刑法》的角度分析,“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直接针对互联网等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的罪名有《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另一种是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的罪名有《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通过盗窃信用卡实施的盗窃罪等。第三种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上网交友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此类犯罪目前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主要涉及《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等、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等等。本文选取的案例应该是介于第二种和第三种之间的一种犯罪,可以说也是“网络犯罪”的一种类型。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而逐渐衍生出来的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一方面,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内的广泛应用,我国的很多单位和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均建立了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熟练掌握了计算机技术的“电脑黑客”以各种手段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旦这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破坏,必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因此,修改后的刑法,新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旨在防止犯罪行为人实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和破坏,保障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掌握了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利用网络空间进行学习交流,但同时这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犯罪的工具和手段。他们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或是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是以交网友的名义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犯罪活动,使美妙的网络空间一度成为犯罪活动的快乐天地。本文选取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例。两名“网上黑客”利用其操作技能,窃取了他人的上网游戏密码,并以此要挟受害人用1300元钱赎回密码。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具体说,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是将被害人网上游戏密码截留,使被害人无法继续网络游戏的升级,继而对被害人以不交付1300元钱赎金就不归还密码要挟被害人,他们的行为显然已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其二人的行为已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他们来说,变化万千的因特网带给他们已不是美妙无穷的乐趣,而是庄严无情的恢恢法网。
  当前,网络犯罪发展迅速,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和杜绝网络犯罪的发生:
  首先,建立和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网络立法主要是行政和刑事立法,网络立法既要面对现实,又要有前瞻性。一方面对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治理和打击,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法加以预防,一旦出现即可依法处理,避免造成无法可依,使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尴尬局面。
  其次,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系。要强化对网站、网吧的行政管理,健全上网人员登记检查制度,严格整顿违法经营的网吧,使网络经营者和上网者均严格依法经营,依规上网,使网络真正为人们带来美妙无穷的虚拟空间和现实利益。
  第三,加强对公民的知法守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立法的目的在于执法和守法,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艰巨任务。相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绝大多数的行为主体是青年人,因此,对这一群体的法律宣传又成为重中之重,应形成大中小学法律教育宣传体系,使遵纪守法的意识从小就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作者单位:沈阳申扬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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