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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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有效促进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借鉴“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概括指出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体系的具体内容,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指出政府、用人单位、独立学院以及独立学院学生四方面应共同努力来完善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
  
  截止2011年5月23日,全国独立学院共有309所,在校生总数逾200万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近10%。然而,独立学院在我国现阶段仍属于相对的弱势群体,面临更多的压力、限制甚至是歧视,因而独立学院毕业生在与其他公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中自然处于下风,独立学院毕业生成为高校毕业生中“先天不足”的一类弱势群体。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680万,再加上之前未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人数达到820万以上。在全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我国高校毕业生宏观就业形势仍将不容乐观,而独立学院毕业生作为高校毕业生中的弱势群体,其择业就业权益受侵害严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普遍被忽视,就业难度更大。因此,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无论是对国家、社会、独立学院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本身,都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体系的具体内容
  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内容涉及面广、层次繁复,这种关系正如马斯洛“需要层次论”。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是将需求分为五种,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对于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来说,可从最基础的权利开始,将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划分成几个等级,在较低级的档次拥有之后才有可能对较高的档次产生需求,亦即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公平择业权、社会保障权、社会认可权。
  就业权是指劳动者拥有选择所从事职业的权利,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这一母法的强力保护下,也是独立学院的大学毕业生应有的一项权利。
  自由择业权是指毕业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就业岗位而不受胁迫的权利。就目前情况来看独立学院毕业生在就业的主动性自由上和其他类别大学并无差别,同样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利。
  在前两项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开始分析平等择业权。也就是从这一层级的权利开始独立学院毕业生与其他大学毕业生产生了差距。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消除,国内就业形势严峻,数年的大学扩招给大学毕业生的择业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走向市场化、实行双向选择,许多用人单位注重毕业生“品牌”。在专业需求相同的情况下,毕业生毕业学校的知名度成了用人单位的第一印象和首选。而独立学院既不能同“清华、北大”等名牌大学比,也不能与同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大学比。因此,在单位主导性的择业大环境下,单位有权选择名牌高校的毕业生,从收取简历的环节就将独立学院毕业生挡在了就业的门槛之外。例如,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甚至独立学院自身在自主招聘时就趋向于“985、211”类高校,甚至完全否决独立学院毕业生的求职申请。如此普遍流行的选材趋向无疑会影响社会大环境,对独立学院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是巨大的打击和歧视。
  社会保障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个人努力等多方面来共同实现的。但是文本规定与实际状况差距较大,财力雄厚的单位能为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而实力较弱的单位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保障自己员工的权益。而独立学院毕业生很多走向私营中小企业,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的确是毕业生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社会认可是由社会舆论与媒体宣传共同产生的,应当摘下社会大众对独立学院毕业生“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有色眼镜,还独立学院毕业生平等的社会认可感,促进他们在求职中建立信心。
  二、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成因分析
  独立学院毕业生与公办院校毕业生相比较而言,其在平等择业权和社会保障权两个层次上遭受权益侵害的情况比较突出,究其成因如下:
  (一)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立法针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保障,没有专门的维权机构或特定的保障部门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快速、有效的维护。现有与独立学院大学生就业相关的立法仅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就业促进法》。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程序法的规定来看,尽管调解组织类别多(诸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可申请调解),但针对性差、学生解决纠纷所投入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偏高。而从三部实体法的规定来看,缺乏对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具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毕业生在就业实习阶段,按现有法律规定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构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者,不利于对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
  (二)社会及用人单位歧视严重
  随着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对其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很多用人单位追求名牌效应、过分重视学历,对独立学院毕业生的素质与能力持怀疑态度。
  大量用人单位从收取简历的环节就将独立学院毕业生挡在了就业的门槛之外,宁要一本二本并不优秀的学生,也不要三本的尖子生。事实上,很多就读于独立学院的学生情商高、动手实践能力强,其在就业市场上的未来发展状况有的会比一本二本的学生更好。
  (三)独立学院自身的问题
  独立学院录取的是本科第三批次学生,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主。而多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上沿用一本二本母体院校相同专业的培养模式,没有结合独立学院学生实际及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来进行人才培养,没有形成自身特色。此外,多数独立学院就业指导体系不完善。其一,师资人员紧张,没有配备专职就业指导教师而由辅导员兼任,就业指导人员远未达到“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目标;其二,就业指导课程虽已开设,但因课时量不达标、难以实现授课目标。由此也导致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差,就业权益易受侵害。
  (四)独立学院毕业生欠缺法律意识
  实践中,多数独立学院毕业生欠缺法律常识,不知道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哪些具体条款,不知道“五险一金”的具体内容、由谁交付等等。毕业生连自己具体享有哪些就业权益都不清楚,以至于很多情况下遭受权益损害了还不知情,就更谈不上去维权了。
  三、完善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健全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
  立法机关应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法律修订或颁布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等途径,从独立学院毕业生作为就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对其就业权益给予倾斜性维护,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从实践层面看,可考虑在各级政府及法院中成立针对性更强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节或裁判功能的专门部门,专门受理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相关案例,从而改变专业性差、维权成本高的状况,进而提高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效率。
  (二)树立独立学院毕业生典型代表,转变社会用人理念
  首先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独立学院典型毕业生代表,特别是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优秀毕业生,使社会大众能摘下有色眼镜,客观全面地了解独立学院及其毕业生,进而才有可能逐步消除成见、公平对待,给予独立学院毕业生更多就业机会。
  其次,用人单位应转变过去唯学历论、唯名牌论和“名校光环”等不切实际的用人理念,以实际需求为导向,遵照“实用性”人才标准,按需用人,“不求最好,但求合适”。这样既能为独立学院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又能减少企业的用人成本,杜绝人力资源浪费,从而实现一举多赢的局面。
  (三)创新独立学院培养模式,完善就业指导体系
  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促效益、以品牌谋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独立学院办学方针,明确就业工作在独立学院中的重要地位。目前独立学院的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就业教育,加之就业形势紧张,只有身上有“亮点”的学生才可能被注意,才可能被用人单位选中,也才会有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市场上需要的、抢手的、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以及技术型、应用型的复合型专门人才。这样,独立学院毕业生在就业中才有自己的专长、才有竞争力,才能被平等对待。这就迫使独立学院必须改革最初沿用的一本二本母体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推出有自身特色、能提升学生竞争力的人才培养方案。
  此外,独立学院应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学校应重视就业指导师资人员的建设,切实开展好相关工作。要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关键在于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校方应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应动员教师、校友、企业等多方面力量参与就业市场开拓。就业指导教育工作不应只在学生临近毕业时进行,而应对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全程就业指导。部分独立学院就业指导按照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效果比较显著。如,第一年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的概念;第二年引导学生发现和了解自己的性格、兴趣及专长,明确职业目标;第三年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增强职业技能;第四年向毕业生介绍有关就业政策,传授求职技巧,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角色转换的心理准备。
  (四)提升独立学院毕业生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法制化背景下,只有懂法才可能守法、维权。独立学院毕业生应有更强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就业择业中时刻提醒自己学习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以便在遭受侵害时及时采取有效救济途径。总之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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