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方志、清官档案、民国报刊以及当代的水利、农业和气象资料,以明清以来的山西省为研究对象,探讨了省区性旱灾等级划分方法,即以县级政区为基本分析单元,采用自下而上的等级划分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场次特大旱灾的概念,探讨了场次特大旱灾的划分标准,同时对明清以来山西省的场次特大旱灾时限进行了界定。研究发现,明清至2000年,山西省共发生过6场场次特大旱灾。且平均每3a就有2a发生旱灾。其中特大旱灾年12a,大旱灾年50a,中等旱灾年114a,一般旱灾年21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