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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更新是传统民法中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具有实现债权、债务转移 ,简化法律关系 ,保护债之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功能 ,是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变更制度无法替代的制度。债的更新须具备旧债存在、新债产生 ,新债与旧债的基本条款不同及当事人的更新意图等构成要件。大陆法系国家除德国外的民法典均对之有系统规定 ,英美国家也存在与之类似的合同更新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成果 ,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并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