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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湿地资源的保护,中国政府将许多湿地划为自然保护区,禁止农民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文章从外部性理论出发,提出解决湿地保护区外部性问题的有效手段——生态补偿。同时以天津七里海湿地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分析了在该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即建立湿地保护区对当地农民的发展空间、生存空间和环境权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对其心理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其次,明确提出当地生态补偿的主体为市县政府、周边地区及当地受益企业和机构;最后,对其价值进行了货币化表示,确定了补偿标准。